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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行为假定简介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把国家与村民视为交易双方,其基本行为假定自然就是理性行为主体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不论何种行为主体,都将进行既定制度结构下的利益与成本的比较和计算,并追求尽可能大的净收益。本章所指的行为主体仅有三个,换言之,本章假定的交易空间仅由三个行为主体构成:国家。本章强调村民旨在避免农户范畴所包含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农民概念的整体性,质言之,我们仅仅在个体行为的被动意义上使用村民概念。

基本概念与行为假定简介

当我们把国家与村民视为交易双方,其基本行为假定自然就是理性行为主体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不论何种行为主体,都将进行既定制度结构下的利益与成本的比较和计算,并追求尽可能大的净收益。本章所指的行为主体仅有三个,换言之,本章假定的交易空间仅由三个行为主体构成:

(1)国家。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一般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公有权主体的“计划者”,另一个是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政府”(樊纲,1990)[3],本章主要从政府的意义上使用国家概念,从而关注政府与村民的交易。但是,作为计划者的国家将是政府与村民交易的主要背景,即把追求全民利益的计划者目标内在化于政府的目标之中。换言之,政府在为公众(包括村民)提供安全与正义的服务以换取税收(诺思,1981)[4]的同时,也实现了计划者目标即全民利益最大化。诚然,这里舍去了政府内部各级政权的目标差异,考虑到改革以来的财政分级包干制,计划者目标更是分解与淹没在各级政府目标之中。

(2)村民。村民一般指农户,农民是村民的集合。本章强调村民旨在避免农户范畴所包含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农民概念的整体性,质言之,我们仅仅在个体行为的被动意义上使用村民概念。因为这样可以比较贴近我国农村制度结构的实际状况。由于它们的区別有限,本章时而交替使用农户或农民指代村民这一行为主体。显然,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行为同样具有理性特征(舒尔茨,1964)[5],更何况目前农民已经处于转轨开放过程中。(www.xing528.com)

(3)农村干部。本章从对应于“国家干部”的角度使用“农村干部” 术语。一方面,他们也是一种承担公职的“干部”,即从事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管理;另一方面,他们是一种身份上外在于国家的“农村”干部。所谓农民身份是指不属于国家编制、持有农业户口、其报酬具有补贴性。由于少数“脱产干部”的国家身份是在农业合作化以后陆续获得的,其管理范围固定在自己成长的社区,我们有时也把他们算作农村干部。这样,农村干部可以定义为由农民组成的乡村经济社会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农村干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来自农民并受国家委派去管理农民与农业。不论国家政权何时以及如何向乡镇延伸,这一特点基本不变。因此,农村干部绝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者,它在某种意义上既外在于国家也并非内在于农民,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群体与机构。毫无疑问,它将追求最大化利益或效用。这是本章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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