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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重要性和作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时发表的审计意见。尽管如此,报表使用者们仍然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亮红灯的信号。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重要性和作用

2.2.3.1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发展

除了ST之外,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还出现了第二个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客观信号源——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审计准则第1号《审计准则和程序总述》第341章中这样定义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指审计师对于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考量”。可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时发表的审计意见。“持续经营”是指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但是一旦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债等运营,就需要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因此一旦会计人员能够预测企业未来已经不能够持续经营,那么会计核算就必须采用清算基础。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最初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鉴于美国公司的破产率越来越高,投资者们期望审计师能够提供对上市公司潜在财务危机的预警。因此在美国出现了“subject to”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雏形,要求审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Chen和Church,1996)。198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审计准则公告第59号——审计师对主体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SAS NO.59)进一步规范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SAS NO.59是在1981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BS)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34号——审计师对主体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SAS NO.34)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修正。安然和世通事件之后,公众对于审计师能够提供关于公司财务危机的预警信号的期望愈加强烈(廖义刚、毛丽娟,2006)。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不同,破产申请是一个法律事件,是财务困境发展到最严重的程度时公司采取的保护措施,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则是审计师给出的一个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预警信号,或者可以理解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信号。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经历了两次修订,1999年首次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2003年对此做了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0年对该准则又进行了修订。对照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规定大体上与美国SAS No.59的规定一致,强调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对象对自身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评估进行再评估,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信息鉴证职能;另一方面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始终关注持续经营风险,实际上也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一定的预警信息。

2.2.3.2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判断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是管理层的责任,审计师只是评价管理层是否对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正确的评估和充分披露,而无论管理层是否正确评估,只要企业确实存在持续经营问题,审计师都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指出被审计对象存在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本书将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都归类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则必须要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体应出具的持续经营的审计意见类型如下:

(1)若上司公司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该情况,则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分别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持续经营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若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则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分别被出具持续经营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持续经营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3)若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严重,已经不能持续经营,则根据是否适当编制财务报表,将分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持续经营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持续经营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但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都将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导致持续经营审计产生重要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出具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类型的具体分类见表2-2。

表2-2 持续经营情况及应出具审计意见类型

2.2.3.3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

虽然“SAS NO.59相对于SAS NO.34而言,对审计师判断客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责任更趋严格”(廖义刚、毛丽娟,2006),但是SAS NO.59的出台并没有满足公众对于审计师提供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的期望,即使AICPA发布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规定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预测破产。Brown(1989)指出审计人员并没有责任预测破产,并且对公司持续经营状况评估的要求已经完全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尽管如此,报表使用者们仍然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亮红灯的信号。(www.xing528.com)

1.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破产

早前的研究试图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破产直接联系起来。Campbell(1988)研究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市场对破产的反应之间的关系,证明了发布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可能使投资者提高预测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并且如果后来真的破产,那么破产带来的意外程度在收到持续经营意见的公司和未收到该意见的公司之间会有差异。Hopwood(1989)检验了“subject to”非标审计意见和财务危机之间的关系,发现各种“Subject To”非标审计意见都和破产相关,进一步控制了财务预警模型的一系列相关财务指标后,发现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仍然和破产显著相关,即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财务指标之外的额外增量解释力。此后还有Eberhart(1990)和Kennedy(1991)等都得到了相同的结论。

后续的研究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包含财务困境信息的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严重程度最高的破产,而是试图研究其与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表现的关系。Jones(1996)通过检验审计报告发布前后非正常股票收益来判断独立审计师发表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否具有信息含量。通过对比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和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困境公司的非正常股票收益,结果显示收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审计报告发布期间的平均非正常股票收益为负,而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困境上市公司则为正,即Jones(1996)的研究证明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的市场反应。Chen和Church(1996)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控制破产的概率、市场对媒体披露财务困境的反应以及审计报告发布前估价的变化,发现收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上市公司的意外股价下跌小于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证明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会带来负面的市场反应,但却能减小市场对破产的意外反应程度。

此后一些相关研究还从其他更为具体的角度证明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红旗(Red Flag)警讯作用,代表性的如Marshall A.Geiger(2005)研究了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简称SOX 2002)的颁布,对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影响,结果发现破产公司在破产之前收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了,即审计师更愿意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个红旗警讯对上市公司更加严苛。Alnoor等(2009)证明了相比收到清洁审计意见(Clear Opinion)的公司,收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公司更可能发生债务违约,并且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违约预测模型包含的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之外提供了额外的增量预测力。

因此,不管AICPA的初衷如何、审计师能否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以及是否承担了这样的责任,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已经被看做是一个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信号。

2.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ST

相比国外早就出现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研究,我国自2006年第二次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准则以后才逐渐出现相关研究。廖义刚(2006)证明了1998—2003出具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显著的负面市场反应,表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也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然后,廖义刚(2006)进一步检验了ST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市场反应的影响,结果发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程度不受公司是否属于ST板块的影响,即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独特的信息含量。在此基础上,厉国威等(2010)以1998—2003年间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ST的信息含量差异性,发现不论公司是否已经被特别处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都会促使投资者进一步降低对公司的价值认定,说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能在ST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的评估,在我国所特有的ST风险警示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了增量的决策有用性”。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ST的来源不同,前者是来自独立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后者是来自证监会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进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因此GCO 和ST一起可以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两个相互补充的关于公司财务困境的信号。

3.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标审计意见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也不完全等同于非标审计意见。非标审计意见是针对上市公司是否恰当披露了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价,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专门针对公司持续经营情况的一个客观说明。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包括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审计意见两类。根据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导致审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又可将非标审计意见进一步分为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每一类均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种。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见表2-3所示。

表2-3 审计意见类型

张晓岚和宋敏(2007)则从非标审计意见的角度入手,选取2003—2005年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研究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市场反应的差异,结果发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负面信息含量,并且显著大于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区别于廖义刚的研究,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独特的信息含量。黄秋敏和张天西(2009)验证了市场对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的区分。黄秋敏等采用超额收益率法和多元回归法检验了2003—2007年度首次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研究发现市场对无法表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负面反应均显著高于对强调无保留和保留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反应,即市场能够区分最严重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另外两种审计意见之间的信息差异,但强调无保留和保留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市场反应差异。

因此不论是国外证券市场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还是我国承袭国外规则制定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都具有信息含量,并且向证券市场传递的公司财务困境信息能够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指标、区别于其他非标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向市场发布了一个有效的预警信号,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还能区别于我国特有的ST制度向公众传达额外的信息。这或许可以归结为审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过程中运用了不少私有信息。“持续经营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用以评估持续经营问题,并综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来评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严重程度,这使得审计师拥有更多的有关客户经营活动及未来不确定性的私有信息,审计师出具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成为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的一种更为直接、更为明确且更为全面的表态”(厉国威等,2010)。因此,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ST一样,同样可以作为财务困境的一个相对客观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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