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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跟单员需注意的信用证审证要点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证工作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具体来讲,外贸跟单员的审证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三)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根据UCP600的相关条款,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或分批装运的。以上这些只是外贸跟单员审查信用证的一些要点。

外贸跟单员需注意的信用证审证要点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出口人收到的国外来证经常与合同不符,有的是由于开证人和开证银行的工作疏忽;有的是进口人出于不良动机而故意玩弄手法,投机取巧,制造障碍。而信用证的特点决定了出口人的交单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银行议付出口人的单据是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的。因此,无论哪种原因造成的单证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必须对国外来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其中不能接受的条款及时进行修改。

出口人信用证审核应该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以出口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来进行的。

审证工作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出口公司的这个工作是由外贸跟单员来完成的。

外贸跟单员不仅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单证相符,而且还要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具体来讲,外贸跟单员的审证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信用证金额与货币

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如果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照央行发布的汇率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才能接受。否则,应该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三)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

根据UCP600的相关条款,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是迟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对装运期的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应注意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离装运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被视为装运期。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出口企业在出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和议讨。

对于交单期,如果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离装运期过近,则应提前交运货物,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否则,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而且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www.xing528.com)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信用证对装运港(起运地)、目的港(目的地),以及对转运与分批装运的规定应与合同一致。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或分批装运的。关于分批装运,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果办不到,就必须修改。

(五)有关货物的条款

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同时,还要注意规格、数量搭配是否与合同一致。

(六)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非常多,如商业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GSP证书、保险单汇票、船证、装船通知、商检证书(SGS证书,IEI证书等)、受益人证明、运费发票、重量单以及邮局发票等。信用证要求提交的这些单据是否合理,是否能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出具,是否相互矛盾,都需要审核无误。否则必须提交修改。

(七)特殊条款

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八)运输地点条款

信用证中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同一份信用证中的目的地不一致,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海运方式中,如果来证没有规定装运港,则选择离工厂较近的港口,但目的港必须明确。如果来证指定特殊的运输方式,或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明,应及时与有关运输部门联系,若不能办到,应该通知进口方改证。

(九)有关的费用条款

对于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但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银行费用的支付原则是由指示方承担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成本费及其他开支。这些理应由开证行负担。

以上这些只是外贸跟单员审查信用证的一些要点。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条款,参照UCP600的相关规定和解释,逐条对照进行详查。一旦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联系进口方要求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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