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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分法与三分法的争论探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生产关系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考察,上述“四分法”可以说是对生产关系的横切面的剖析方法,而“三分法”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基础,然后引申出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最后引申出分配关系,这可以说是一种对生产关系的纵的剖析方法。因而,我们不能把斯大林的关于政治经济学对象的“三分法”与马克思有关“四分法”的论述对立起来,而应该在采用“四分法”这一基本的分析方法时,汲取“三分法”的合理要素。

关于四分法与三分法的争论探析

众所周知,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政治经济学的对象下了这样的定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28]理论界对斯大林的这一定义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意见,有的同志把斯大林这一论述与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四分法对立起来,完全否认斯大林的政治经济学对象定义的意义。我们知道,全面性是科学的认识的品质,它要求对事物进行多方面的与周详的考察,以发现事物内在的有机联系,从中揭示事物的本质。全面性的认识,要求人们对事物,按照它本身的特点,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在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中,由于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环节,因而生产关系的四分法体现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在联系,它从理论上再现出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因而,可以说,它是分析生产关系的基本的方法。

但是,对生产关系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考察,上述“四分法”可以说是对生产关系的横切面的剖析方法,而“三分法”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基础,然后引申出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最后引申出分配关系,这可以说是一种对生产关系的纵的剖析方法。

物质生产表现为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对生产条件的支配,并使后者从属于自己,从而存在着一定的生产条件的占有制或形式,“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9]。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乃是生产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所有制表现为是人与生产条件的关系,而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生产的社会结合形式,从而有什么样的生产中的人们的相互关系。例如,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意味着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共同协作的相互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在共同的生产中互相交换活动。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指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垄断而广大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条件的私人占有形式——则是意味着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人对人的剥削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处在被压迫与被奴役的地位。可见,决定某一社会形态下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人们相互关系或他们的地位(谁是主人和谁是奴隶,谁是统治的一方,谁是从属的一方),在于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资本论》在分析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时,把剩余价值生产中的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归之于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正如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30]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各个社会形态物质生产中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特征,以及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时,均是归结于该社会形态的生产条件(物质生产条件以及人身条件)的所有制形式。这一切表明,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他们的相互关系,是与马克思分析生产关系的方法相一致的。斯大林关于政治经济学对象定义中的所有制→直接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三段式,把分配关系从直接生产关系中引申出来,并把分配关系归结于生产条件的占有形式,也是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内在联系的揭示。正如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31]他又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2]可见,斯大林关于政治经济学对象的这一简要论述,把分配关系看作是决定于直接生产关系和在最终归结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这正是马克思分析生产关系的基本方法。(www.xing528.com)

斯大林在关于政治经济学对象的表述中,把交换归入直接生产过程内的人们的活动交换之中,他没有把具有其特殊的规定性的交换关系与生产关系(狭义的)明确地区别开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这也正是斯大林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对象的定义较恩格斯定义逊色之点。尽管有这种不足,“三分法”中突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把它作为分析生产关系的性质的基础,这是有积极意义的理论创造。因而,我们不能把斯大林的关于政治经济学对象的“三分法”与马克思有关“四分法”的论述对立起来,而应该在采用“四分法”这一基本的分析方法时,汲取“三分法”的合理要素。这就是说,我们在把某一社会形态的经济结构剖析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四重关系和论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联系时,我们要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分析的基础,要基于所有制的结构与性质来深入阐明生产关系的各个具体环节的性质与特点和阐明作为整体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与特点。这可以简单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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