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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子路的争论与思想流派的形成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必也正名乎”春秋末期的一天,孔子和他的学生子路发生了一场口角,事情以孔子的循循善诱结束。但其风波却一直没有消弭,不仅在当时和稍晚期,老子和墨子对孔子的言说起而争论,而且在战国时期围绕这一争论还产生了思想界以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流派,并由此奠定了古代逻辑学的基础。事情的原委《论语·子路》有详细的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

孔子与子路的争论与思想流派的形成

“必也正名乎”

春秋末期的一天,孔子和他的学生子路发生了一场口角,事情以孔子的循循善诱结束。但其风波却一直没有消弭,不仅在当时和稍晚期,老子墨子对孔子的言说起而争论,而且在战国时期围绕这一争论还产生了思想界以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流派,并由此奠定了古代逻辑学的基础。

事情的原委《论语·子路》有详细的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子?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必也正名乎”,意思是凡认识、讨论事物的前提应该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子·小取》引申为对任何事物必须先有个准确的界定和概念,由此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讨论否则……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偷税的罪名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个人认为,这一修改大有意蕴,应该广为人知。

“偷税”改为“逃避纳税义务”,表面上是概念的变化,但实质上是逻辑的力量导致的拨乱反正,也可以说是法制时代的“必也正名乎”。

无疑,偷税的前提是“税是公共财产”,也可以说是你将“人家”的财产未经告知地拿走,这自然就是触犯法律的“偷”。但仔细辨析,税在没有缴纳之前,它还是个人的财产,如个人所得税等;不过,按照法律,公民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部分货币财产,作为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对价。不论纳税人出于何种理由,不缴税、少缴税,从法理上讲,他都与“偷”不搭界,而是逃避义务的行为。好比两个人交易,接受服务方拒绝付款,他不是偷对方的钱,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社会上称这类人为“白吃”者,或强吃强拿者,而不是什么“偷吃者”。尽管不是“偷”,但这类人仍然是违法者,违反了合同法、公序良俗,必须惩处,否则社会经济秩序将无法维持。(www.xing528.com)

这么说,似乎道理很清楚了。可是为什么在此前那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国家都将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定性为偷呢?原因不一而足,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的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时代税收性质的异化。税收的产生本质上是私人与国家的经济交易。但由于彼时和整个封建专制阶段对公共权力缺乏制约和统治者自封为神的代表者,他们将百姓的财产乃至人身据为私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是。虽然春秋后期“初税亩”,百姓有了私田,但在整个封建专制时代,皇帝始终拥有对国民财产和人身的终极所有权。虽然有税法,但法律是皇帝的个人意志,他可以予取予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如果纳税人不缴税,他就冠以“偷”的罪名。从根子上说,统治者始终没有将税收作为百姓的私有财产。例如民国时期,田赋(农业税)就被官方称为“官租”;所谓“租”,意味着你的土地是国有的财产,因此必须缴纳租金。

现实的原因,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计划经济时代,几乎全部生产资料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人民只拥有基本的生活资料。农民缴纳的农业税,被称做“公粮”,其含义也是土地并非私有财产,只是租赁,因此必须缴纳费用。在这种体制下,税可有可无,因为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价格调控和企业利润取得收入。所以,虽然人民还要缴税,但税的本来性质却一直不能回归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后,人们才有可能从法理上思考税的性质,并从根本上还原其私有的本质。所以,《刑法》二百零一条的修改到现在方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最终名正言顺。

法律相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从来是滞后的,往往是事后对现实的追认。但这种追认的意义却非常要紧,它宣告国家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由此将导致司法、行政执法的一系列改变。

最重要的问题最简单。“必也正名乎”,《刑法》二百零一条的修改证明了逻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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