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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类责任的免除?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免责事由的前提就是其自身的类型化,而类型化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此处主要按照免责事由的制定主体来划分,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与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即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为免责事由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违约人不必承担责任,这显然会对非违约方的利益产生极大的损害,所以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极为谨慎。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如何分类责任的免除?

责任的免除是对“免责事由”从效果上进行的描述,它的发生有赖于免责事由的适用。适用免责事由的前提就是其自身的类型化,而类型化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此处主要按照免责事由的制定主体来划分,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与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即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为免责事由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违约人不必承担责任,这显然会对非违约方的利益产生极大的损害,所以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极为谨慎。一方面在种类上要尽可能的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司法裁判者的滥用,另外又不能过于细致以致于条件苛刻难以适用。同时违约形态多样化,免责事由必须具有总括性,这样才能适用于所有的违约形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针对每一种违约形态都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最普遍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两种。不可抗力免责的合法性在于它的出现使得违约行为并非是违约方主观状态支配下的结果,即违约方主观上没有过错。当情形发生巨大变化,与订立合同之处完全不同,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时,合同自动解除,这是由法规明示的。违约人对违约事实不可能预见或不可抗拒,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免去其责任承担。债权人过错意味着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其自身而非违约人,这就截断了违约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因此违约人同样不具备可归责性。

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法是私法,是有关交易的法律。而交易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反复协商的过程,各方都是在坚持与妥协中前进,最终促进合同的成立。对免责事由的约定就是当事人对未来自己可能成为非违约方时拥有的权益的一种放弃。这种放弃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自身可能承受的负担,坚定其缔约的决心,并且在纠纷发生以后快速解决分歧,这些都是约定免责事由的积极作用。但是,法律也不能完全对约定免责事由不加干涉,意思自治毕竟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损害社会一般公序良俗与普遍观念,则这种约定不应承认。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其中一方是受到胁迫或欺骗而同意约定,这种约定达成本身就是对意思自治理念的一种背离,那么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受法律认可。(www.xing528.com)

法律的免责事由与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最基本的划分。关于它们各自的类型及内涵将在下文结合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详细叙述,在此先略过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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