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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究责任免除法理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的免除与否会对责任的最终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探究。责任的免除发生在各个部门法领域,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这里主要讨论在合同领域内的责任免除。对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限制,即除了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只能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没有法律规定则不能适用。免责事由对于交易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消极的影响,法律对此应有正确的回应。

深度探究责任免除法理

责任的免除是责任制度中的一个环节。虽然该环节不是必然出现,即责任不是必然会被免除,但是免除责任并不罕见。责任的免除与否会对责任的最终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探究。责任的免除发生在各个部门法领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这里主要讨论在合同领域内的责任免除。

现代社会,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身份要求也逐渐淡化,这些改变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是,交易频繁度的提高、参与条件的降低和交易人数总量的不断扩大必然会导致不成功的交易大量出现。交易的不成功则会导致交易的一方或多方受损,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违约责任应运而生,充分发挥了救济功能。合同法上的救济主要方式是补偿,将视同合同正常执行完毕的期待利益补偿给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

但是,责任本身除了救济功能外,还有一定的制裁功能,这种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交易中的违约一方的行为应当被否定。可是,实际交易中涉及的情况复杂多变,各种偶发性因素层出不穷,有时,正是这些偶发性因素改变了交易正常履行的根本条件。而交易方限于实际能力要么不能预见到这些改变,要么预见到了但是无力应对,最终导致违约的发生。此时,如果从结果上看的确是违约了,可是违约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违约方,从道义上讲他是无可指责的。如果此时依然要违约方承担责任,对他并不公平,也要求过高。毕竟,任何交易方都可能遇到不可控的突发因素。因此,一律给予违约方否定性评价是不合适的。

可是,即使发生了不可预测的情况,违约方的各种行为毕竟是符合责任成立的要件,如果仅仅考虑到结果的公平就不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成立,将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也破坏了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最初作用。法律责任的最终实现分为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两部分,既然不认定违约方责任成立会导致破坏法律稳定性,那么就在责任承担部分进行调整,使其最终不用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既认定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以致责任成立,保护法律权威性,同时不要违约方承担责任,实现结果正义,皆大欢喜。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免责事由出现了。(www.xing528.com)

免责事由在合同领域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免责条款是合同中一类重要的条款,合同双方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对方法律责任。它使市场交易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大大减小了交易的风险,鼓励了交易的繁荣,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免责事由客观上会使非违约方得不到救济,对其利益影响颇大,一旦被违约方滥用,将破坏基本的交易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考虑,必须对免责事由所有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限制和约定免责事由的内容限制。对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限制,即除了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只能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没有法律规定则不能适用。对约定免责事由的内容限制,即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而也同意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免责事由,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由此可见,在合同法领域内,免责事由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是顺应时代潮流的结果。免责事由对于交易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消极的影响,法律对此应有正确的回应。理解免责事由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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