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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银行长期债信政策得到批准,竞争公平性得到保障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业化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部分意见认为应适时取消开发银行债信待遇,否则对其他商业银行造成不公平竞争。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复将开发银行债信延长至2015年底。2015年5月21日,银监会发文明确开发银行长期债信政策,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风险权重为零,不设到期日,适用于本外币。

开发银行长期债信政策得到批准,竞争公平性得到保障

“债信”的原意是指偿还债务的信用,具体到债券,是指债券信用评级,主要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一定指标体系对债券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做公正的评定。一般来说,等级越高风险越低,主权类债券信用评级较高。根据我国银监会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享有主权信用评级,其风险权重为0,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20%。债信零风险意味着发行的债券不会占用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需计入拨备,不会受到授信集中度或投资集中度的限制,因此,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成本比商业银行要低得多。未商业化改革之前开发银行享受国家级主权信用,人民币债券风险权重为0。在商业化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部分意见认为应适时取消开发银行债信待遇,否则对其他商业银行造成不公平竞争。为保障开发银行改革的顺利进行,在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银监会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的人民币债券风险权重为0,直至债券到期;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在2010年底以前风险权重也为0,给予了两年的转型过渡期。但商业化转型不及预期,为维持开发银行稳定发展,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银监会先后下发四次批复,延长开发银行债信过渡期一年,也就是连续延期四次。开发银行债信政策“一年一延”导致发债成本上升、发债难度加大,债信问题成为制约开发银行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因素。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复将开发银行债信延长至2015年底。2015年3月20日国务院批复的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明确开发银行从事开发性业务所发行的债券由国家继续给予信用支持,继续给予零风险权重的监管政策。2015年5月21日,银监会发文明确开发银行长期债信政策,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风险权重为零,不设到期日,适用于本外币。2016年1月、6月,保监会、证监会也分别发文明确了开发银行债券与国债适用相同的政策,标志着开发银行债信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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