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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不利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机动车登记制度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不相匹配,导致租赁公司对车辆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进而在客观上阻碍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期内,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根据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融资租赁车辆具备上路行驶的资质及条件,出租人只能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从而形成了车辆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不利

经查询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为1.72亿辆,但根据德勤《2015年汽车金融白皮书》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乘用车的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为2%,而在北美等成熟市场近50%的消费者选择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拥有车辆。”由此可见,虽然车辆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信贷产品,具有使用门槛低、交易效率高、产品组合灵活性强的特点,但反观中国车辆融资租赁现状却明显滞后于预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机动车登记制度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不相匹配,导致租赁公司对车辆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进而在客观上阻碍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目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转让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留购车辆。租赁期内,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根据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融资租赁车辆具备上路行驶的资质及条件,出租人只能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从而形成了车辆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公安部曾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一致。但值得关注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的相关内容:只有持有车辆购买发票的主体才能够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亦将持证人记载为“所有权人”,而正是这一规定导致了以下问题的发生:(www.xing528.com)

第一,从国家层面而言,《机动车登记规定》内容与《物权法》关于车辆登记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不利于车辆融资租赁交易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通过优化或改革车辆登记制度进一步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出租人权利,有效发挥融资租赁灵活、创新的金融优势,解除租赁公司在车辆融资租赁领域的后顾之忧。

第二,从租赁公司角度而言,登记所有权人与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导致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面临车辆所有权风险,即一旦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权利或采取查封、强制执行措施,租赁公司将难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对融资租赁行业交易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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