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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质量发展下的税权新困境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2015年著名的“死亡税率”之争,引起了较广范围的讨论。因经济下滑等多种因素交织,企业仍旧具有较明显的“税痛”。因此,从多种角度来看,都亟须减轻中国制造业的税费压力。中国也同样强调税收的公平原则,也致力于应用税收为公民造福。其他十六个税种均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条例规定的。

中国高质量发展下的税权新困境

各国纷纷加入低税战,抢夺高端企业和人才。国际社会为了争夺人才与企业,纷纷提出不断优惠的税收制度。中国2015年著名的“死亡税率”之争,引起了较广范围的讨论。至今,国家政府又推出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初见成效,但是在经济下滑的大环境下,仍旧无法有效通过宏观税收政策促进经济上扬。因经济下滑等多种因素交织,企业仍旧具有较明显的“税痛”。

(一)“费”加剧了中国企业生存压力

根据官方统计口径和实际调研,发现中国企业目前面对的“费”至少有106项,而国家发改委在对娃哈哈集团实地调研后,汇总出娃哈哈集团在2015年缴纳的各种费达317项,虽然与娃哈哈自己提出的533项相比少了216项,其费的名目也已不少。

1.费类分析。一般来说,涉及企业、个人的政府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大类,这三类可以根据官方口径进行费的种类和名目统计,可得到最少106种费。如果进一步对这些费进行细分,名目数量将远超这一数字。除此之外,如果加上罚没收入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费种,将增加更多名目的费种;如果再加上“说不清,道不明”,却实实在在存在的公务人员通过吃拿卡要拿走的“屋檐费”,费种和费的总金额似乎是个无底洞。

表3-4 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下三大类政府收费收入名单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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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业似乎正处于一个沉重不堪的行进模式中。虽然我们也在调整产业结构,正在不断增加第三产业比例,但是按照国际现有规律可知,当服务业占产业结构的60%以上后,会出现服务业比例与增长速度天花板的“魔咒”:一个国家服务业增加到60%的时候,经济增长速度必然会下行到6%以下。因此,从多种角度来看,都亟须减轻中国制造业的税费压力。

2.宏观税负分析。中国宏观税负到底高不高一直具有争议,实际上根据不同口径,就会出现不同的宏观税负比重。在仅仅进行税收收入统计的小口径下,中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但是当逐渐增加口径进行统计时,发现中国宏观税负压力越来越大。当前,福利国家的宏观税负一般在44%-50%之间,福利国家的公民享受着较好的福利待遇,有的国家实现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福利政策。中国在宽口径计算下,宏观税负虽然接近福利国家水平,但是公民福利却远未达到福利国家公民的待遇水平。这就造成了企业税负过重难以发展的现状,必须积极改进这一问题,以求得发展突破。

表3-5 中国宏观税负多口径统计(www.xing528.com)

(二)中国企业和公民存在税权缺失问题

八百年前制定的英国《大宪章》影响了人类文明史发展路径。《大宪章》宣布:除传统捐税外,任何税收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征税。自此萌生了现代国家的宪政民主。可以说,现今各国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深受《大宪章》影响。中国也同样强调税收的公平原则,也致力于应用税收为公民造福。但是,实践中仍旧可以看到中国纳税人税权缺失的问题。

1.偏重纳税人义务。

第一,企业经营中难免遇到短期资金紧张问题,这个阶段虽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延期申报方法进行延期申报,但是实际上很难得以批准。

第二,法不容情在企业拖欠税款时体现明显,拖欠税款就需缴纳滞纳金,甚至需要缴纳罚款。

第三,一些区域税收出现任务摊派现象。一旦基层税收无法完成指定任务额度,就会加大征收力度,甚至存在提前征收下一年度税收的情况。

第四,一些优惠因为审批程序繁杂,很多企业不具备理顺申请环节的能力,或者在多个环节中面临“屋檐费”而放弃税收优惠。

第五,纳税环节繁杂、流程长、时间久,常常让纳税人感觉疲惫,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的烦躁态度,在感情和精力上都加大了税收矛盾。

总体看来,当下的税收执行更侧重于纳税人履行义务,与此对应的是,纳税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纳税的境地。

2.漠视纳税人权利。

首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中国公民的纳税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宪法中并没有同样为义务匹配法定的纳税人权利。

其次,我国至今没有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十九个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其他十六个税种均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条例规定的。因为税收法定的不健全,导致各类税费的征收具有随意性和重叠性,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临时增收财政就会出台地方性费种,纳税人面对这些不合理的费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再次,《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范围狭窄,无法解决众多实际问题。规定的权利即便加总到一起,也仅仅是纳税人所有权利中的一小部分,尚未满足纳税人基本权利需求。

最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具备两大原则:同意原则和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应在新税种征收前开展公民民主选择程序,征得纳税人同意,由民选代表进行表决。显然,我们现在尚不能完全满足这两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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