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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水权约束下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探讨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能损害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其实质就是必须为生态系统保留为维持其结构和功能所需的足够的水量。产地水权应该是中国积极主张的水权原则。在计算水资源可利用量时,需要扣除的只是天然生态需水,而不必考虑人工生态需水。

可持续发展与水权约束下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探讨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能损害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其实质就是必须为生态系统保留为维持其结构和功能所需的足够的水量。

根据水权约束,只有当地拥有水权的那部分水量在当地才可以耗用。即使有更多的水,但如果当地不拥有水权,在当地也不能耗用。一条河流的总水权一般在上中下游有关各方之间分配,对于国际河流还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分配。流域上游往往是径流富集区,相对于下游有先用水的优越条件,但却不能把上游的水资源都用光,而必须为下游地区下放一定的水量。

各国有关水资源权益的法规,有以下几种水权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1)河岸水权:欧美国家最早实行的是河岸水权法,即紧靠河流的河岸两边的土地具有用水优先权,而且距离河流近的土地比距离河流远的土地具有优先权。

(2)时间水权: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加深,与河流距离相同的上中下游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就不能再用河岸水权法来处理,于是出现了时间水权的概念。时间水权规定: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户具有用水优先权,后来的用水者不能损害已有用水者的利益,并采取“不用即废”的原则,如果先用水者在一定时期内不用水,水权即告丧失,这样可以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3)产地水权:日本的水法引入了水权分配的产地原则,即产水地区具有用水优先权。这是对西方水权分配制度的一次创新。它明确了产水地区的用水权。由于产水地区是水资源产生的地方,并且承担着涵养、调蓄、保护水资源的职能,所以明确产水地区的用水优先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产地水权应该是中国积极主张的水权原则。因为中国是很多国际河流的发源地,包括额尔齐斯河、额敏河、伊犁河、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实施产地水权就可以给中国更多的用水权。(www.xing528.com)

(4)生态水权:在缺水地区,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深,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日益超出了可利用量,人类用水越来越多地挤占了生态环境用水,出现了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沙漠扩张、天然绿洲萎缩等严峻局面,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这一严峻局面,有必要对水权分配制度进行创新,明确提出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原则,即:流域内各地区的水权分配必须考虑各地区的生态需水,而且在各区域内部的分水量中,应明确生态用水的份额。更进一步,如果明确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那么生态水权就是一种优先权很高的水权,应成为水权分配的主要原则之一。

日本的水权分割比较细致,不仅对水资源量在各用户之间进行分割,而且明确规定分配给各用户水的用途,即规定具体的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等。借鉴这一经验,我们可以规定在分配给各地区的总水量中有多少是生态用水,必须用于生态环境。我国黄河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就考虑了输沙等生态用水的要求。在总地表径流资源量580亿m3中,只分配了370亿m3的用水量,留下的水资源中约180亿m3供输沙用,另外30亿m3水土保持耗水使径流量减少留下余地。

根据可持续发展和水权约束,水资源可利用量可以定义为:在满足一定的生态保护标准下所需生态需水这一前提下,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水平条件下,有水权保证的、在总水资源量中可以被当地净消耗于生产生活的那部分水资源量。因此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一个动态量。这不仅因为水资源是个动态量,而且因为它还取决于生态用水和水权的动态变化。

从定量来说,一个地区的水资源可利用量等于当地总人类可耗用水资源量中当地有水权保证的那一部分水量。人类可耗用量的水权在有关地区之间分配,很可能当地拥有水权的水量只是总人类可耗用量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需要分配给流域下游(如黄河上游的可耗用量需分配给黄河下游)或流域外(如大通河需要调水到秦王川和湟水)。因此在有出境水量或水资源外调的情况下,当地的可利用量只是当地总人类可耗用量中当地拥有水权的那部分水量。例如黄河上游甘肃省、青海省的实际可利用水资源量比总人类可耗用量要小很多,因为有一部分可耗用量的水权属于下游省份,尽管这部分水量产自上游。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在有入境水量或调入水资源的场合,当地实际可利用量是当地可耗用量与入境或调入水量之和。也就是说,由于水权的限制,一个地区所产出的总人类可利用水量与当地实际可利用水量可以不同。归纳起来,当地的实际可利用水量等于当地产的可耗用水资源量与净调入水量之和。

在计算水资源可利用量时,需要扣除的只是天然生态需水,而不必考虑人工生态需水。或许有人会说,已经破坏的天然植被,可以借助于人工措施来恢复,而且是非经济目的的纯粹的生态林草建设,其灌溉耗水应该也属于生态需水。但是,这样的人工灌溉只能是暂时的,否则就不是天然植被的恢复。既然只是暂时的灌溉耗水,就不必在长期的水资源平衡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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