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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北京的住房制度分析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初建政权的清政府来说,其军队、官员等政权统治系统的基础都必须留在城内,因此产生圈占京城原有住房,分给军队与官员的分配住房制度。在内城,政府推行分配住房制度,在外城,维持原来的商品房制度。关键词:清代前期北京住房制度关于清代北京住房问题,前人早有研究,其中以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2]和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3]两书最为著名。他们都提出了京城住房双轨制问题。

清代前期北京的住房制度分析

北京社会科学院 邓亦兵

内容摘要清军攻入北京,除占领李自成及其官员所弃明宫、豪宅外,还圈占了原住民的宅院。对初建政权的清政府来说,其军队、官员等政权统治系统的基础都必须留在城内,因此产生圈占京城原有住房,分给军队与官员的分配住房制度。在内城,政府推行分配住房制度,在外城,维持原来的商品房制度。但是这种住房制度,深受经费短缺,及房产市场的冲击,使其不断变化,直至最后消亡。

关键词:清代前期 北京 住房制度

关于清代北京住房问题,前人早有研究,其中以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2]和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3]两书最为著名。因为两书不仅引用了房契,而且进行了研究。刘小萌的论著利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部藏清代房契原件、首都博物馆藏清代房契,及多件满文房契文书,从社会史、经济史角度,探讨了旗房的交易形式及特点,提出内外城住房不同的所有制,“外城屋舍系民人自建或自置,属个人私有;内城旗房系清廷圈占后无偿分拨给八旗官兵居住,属国有性质”。张小林也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清代房契原件、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代房契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房契,从政治制度史角度对北京内外城不同时期房契文书的契文、契纸变化,政府管理的变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清代北京地区居民的住房分为民房、旗房,其社会房产关系的基本构成,也是国家所有、私人所有并存”“清政府对北京地区房地产买卖及有关事宜实行双轨制管理模式”。他们都提出了京城住房双轨制问题。(www.xing528.com)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清代房契原件,并得到张小林提供所抄的清代房契抄件,得益于刘小萌对满文房契的译文,以及转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首都博物馆藏清代房契。此外,本文也利用了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刘宗一《北京房地产契证图集》,据邓拓遗稿抄录六必居各时期卖房原始资料[4],万全堂药铺卖房资料[5]等。另一方面,利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各时期会典、实录、八旗通志等政府方面的档案史料,从细节入手,具体地探讨制度形成、内容、变化及其缺陷。

顺治元年(1644)三月,“李自成陷燕京”,[6]在此期间,李自成“括取诸王、公侯、驸马、官民财货”,占有明代王公的豪宅。[7]据李治亭等学者研究,“李自成一进北京,就直奔明宫,并在这儿住下来,即唤娼妇小唱梨园数十人入内”“其将吏也仿效,虽不进皇宫,但可分居百官第,如刘宗敏占据明都督田宏遇的豪宅,李过占用都督袁祐府第,谷可成占万驸马府,田见秀据曹驸马府,李岩则占了嘉定伯府第等。在他们之下的各级将吏,多踞富民巨室。”[8]大约过了一个月,因清军逼近京城李自成撤离。

清军五月初二日攻入北京,六月建都京师[9]他们占领了李自成遗留下来的明宫,以及各级官员留下的豪宅巨室,同时也圈占了普通民居。随后,大量八旗官兵及其家属迁入京城。是时政府虽然未提出原住民全迁南城,但清军入内城居住后,兵丁拆毁“群房墙壁”,或与原住民杂处,纠纷濒起,引出一些问题。如孔衍植奏称:“前朝赐臣第一区,坐落中城小时雍坊太仆寺街”“昨大兵入城,其本坊房屋俱赡于东兵居住。惟臣府第荷蒙恩准特留。于去年十二月内赴京庆贺,见其周围群房墙壁,闻系兵丁拆毁,今暂为备葺。忽于本月二十三日午时,有满洲官三员,口称工部官,赴臣寓所,要臣府第,臣不敢擅与,亦不敢不与。倘以臣之赐第在满洲之界,伏乞皇上敕下该管衙门,依照旧居规制,另为恩赐一区,以便居住朝参。”[10]政府治理不了,于是在顺治五年(1648)八月辛亥,下令全部原住居民南迁。上谕:“京城汉官、汉民原与满洲共处。近闻争端日起,刦杀抢夺,而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似此何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复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各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除八旗投充汉人不令迁移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南城居住。其原房或拆去另盖,或贸卖取价,各从其便。朕重念迁徙累民,著户、工二部详察房屋间数,每间给银四两。此银不可发与该管官员人等给散,令各亲身赴户部衙门,当堂领取。务使迁徙之人,得蒙实惠。六部都察院翰林院、顺天府,及大小各衙门书办、吏役人等,若系看守仓库,原住衙门内者勿动,另住者尽行搬移。寺院庙宇中居住僧道勿动,寺庙外居住者尽行搬移。若俗人焚香往来,日间不禁,不许留宿过夜。如有违犯,其该寺庙僧道,量事轻重问罪。著礼部详细稽察。凡应迁移之人,先给赏银,听其择便,定限来岁岁终搬尽,著该部传谕通知。”[11]同时,禁止旗人居住外城。由此形成,旗人、民人分别在内外城居住的情况。据刘小萌研究,当时“隶属省府州县者为民人,隶属八旗者为旗人”。[12]所以在内城居住者为旗人,在外城居住者为民人。从民族成分看,在内城居住的旗人并非都是满族,因为八旗中有满洲、蒙古、汉军。迁至外城的民人,也并非都是汉人,所以实际是“旗民分城”。[13]在内城,政府将圈占的房屋作为国有资源,分配给旗人居住,在外城则维持原来的商品房制度,从而人为形成两种不同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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