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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庙与中国募款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历史中,共有四种起源于佛教寺庙或者和佛教寺庙[2]有密切关联的募钱制度,它们是当铺、资金互助协会、拍卖性销售、出售抽奖券。尽管各种不同形态的抽签方式一直出现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但它们主要被用于赌博和占卜。中国典当业的佛教源头已受到几位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注意。不过,诚实的甄彬的故事并非是关于佛教寺庙中典当业惟一的早期材料。

佛教寺庙与中国募款制度的发展

中国历史中,共有四种起源于佛教寺庙或者和佛教寺庙[2]有密切关联的募钱制度,它们是当铺、资金互助协会(译按即合会)、拍卖性销售、出售抽奖券。佛教寺庙之拥有并经营当铺,可回溯到公元5世纪。资金互助协会至迟在唐代就与寺庙有紧密关联。有可能更早,但至迟在唐、宋、元代,去世僧侣的个人物品就在寺庙中拍卖,在元代则由寺庙发行抽奖票以募集资金。

典当业和资金互助协会已经变成了在寺庙共同体以外的普遍做法,而且成为那些急需花钱的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其他两种制度,似乎并没有这样一种显著而又连续不断的记载。尽管各种不同形态的抽签方式一直出现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但它们主要被用于赌博和占卜。在中国,承包税收[3]是自古就有的做法,而在承包税收的过程中,竞相报价是十分明显的特征;可是它实际上并非拍卖性销售。从明代开始,即使在寺庙里,拍卖以及出售抽奖券也显然不再成为一种募集现金的手段。它们在19世纪的重新出现可能是从西方引进的。

中国典当业的佛教源头已受到几位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注意。著名的宋代诗人陆游(1125—1210)在他的《老学庵笔记》[4]中提到了他那时佛教寺庙里的被称为“长生库”(字面上意为“长寿的财库”)的典当铺,并把这一做法回溯至5世纪末,那时某位叫甄彬[5]的人在寺院财库中典当了一匹朿苧(hemp cloth)。后来当他把它赎回时,发现里面有五两金子,于是立即还了回去。18世纪学者翟灏在他的《通俗编》[6]中引用了陆游的笔记并补充了关于不同朝代当铺之不同称法的附加材料。他得出的结论是,在唐代以前,典当业仅限于佛教寺庙。日本的法律制度史权威宫崎道三郎(Miyazaki Michisaburō)(1855—1926)[7],对中国和日本的早期典当业已有深入研究。他赞同翟灏关于它起源于佛教的看法,并且认为,在镰仓时代、甚至还要更早的时期,日本僧人就从中国引进了典当业。他还作了有趣的评论,即宋代的典当业主身着黑色袍服,这可能是受了佛教僧侣所穿黑色袍服的影值的双倍(《元史》146.9a)。在《清史稿》129,18b~19a中,我们发现名词“朴户”指的是包税人,其中汉字“朴”不是“扑”的误印就是“扑”的变形。“酒拍户”这个术语见于《夷坚志·补》(涵芬楼刊本)7.3a。它表示在宋代由政府专卖的造酒业的包税人(见《宋会要辑稿》第130册,《食货》19.1a~19a)。“拍”是出现于同一段落之中“扑买”的“扑”的变化形式。文献指的是淳熙时期(1174—1189)的早期。汉字“扑”的相关意思,见第190页注⑤和第192页注①。

南开社会经济季刊》8.4(1936),824~852页收入了张纯明所写的富有参考价值的文章:《华北的包税,河北省静海县实行的拍卖性财政征收制度的一个案例研究》,然而,张先生所讲的“满清王朝以后不再听说有包税”却是不正确的(826页)。

响。可是宫崎先生并没有过分强调这一点,因为宋代的士大夫也穿黑色袍服。

不过,诚实的甄彬的故事并非是关于佛教寺庙中典当业惟一的早期材料。《南齐书》23.8b说,丞相褚渊于482年死后,他弟弟(褚)澄从招提寺中赎回了一袭白色皮软垫、一根犀牛角做成的簪子[8]、一匹黄牛,这些都是由丞相典当的。白色皮软垫是已去世的皇帝赐给丞相的礼物,弟弟把皮割开为他自己做了其他东西,为此他受到谴责,并于483年被解职。通过这些零星材料,我们可以把典当业回溯至5世纪晚期。[9]

看来术语“长生库”原来泛指寺庙的财库,而不必专指它们的典当功能。在这种意义上,它与也被宫崎先生讨论过[10]的、其字面意义为“用之不竭的宝藏”的“无尽藏”是同义词。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无尽藏是位于长安的化度寺中的无尽藏,化度寺则是隋代由僧人信行所建立的三阶教[11]的总部所在地。寺庙中巨大数量的捐赠财富在唐代初年被用于修建全国的庙宇和寺院,直到在713年根据皇帝的命令没收这些财富为止。在其鼎盛时期,甚至不需要书面文件[12],就从这“用之不竭的宝藏”中贷出了款项。大多数债主可能由于害怕神灵报应的缘故而的确归还了贷款[13]

术语“无尽”或日语“mujin”(即日语“无尽”——译者)连同典当业制度一起为日本人所借用。在日语中,术语“mujinko”[14]的意思可以是抽奖也可以是资金互助协会。尤其当我们发现后者也与佛教寺庙有紧密关联并且抽奖可以决定哪一位成员将获得协会贷款(参见下面)时,这些引申的意义就清楚起来。

可以肯定的是,唐代的俗人也参与了典当业生意。例如,据记载高宗和武后的女儿太平公主[15]和她所庇护的人(包括一名蛮族僧侣)就拥有农场、园林和质库亦即典当铺。一个唐代故事提到一位俗人在长安城的西部市场上拥有一家典当铺(寄附铺)。[16]南宋,富裕的俗人合伙在佛教寺庙里开当铺。他们的主要目的是逃避一种叫做“和买”[17]的财产税,而寺庙可以免去这种税。根据1201年的一份奏折[18],十位百姓凑成被称为“局”的合伙关系而在寺庙里开一个典当铺,这已是常见的做法。合伙关系建立起来后持续达10年之久。每年年终,合伙中的一位会从合伙关系中取出一年的利息作为他的红利,但会留下他的本金。因而每年年终时资本总量将会保持不变。政府听从了奏折中的建议,于是对寺庙中的典当铺也征以“和买”税。[19]

资金互助协会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已受到西方观察家的关注。例如,明恩溥(A.H.Smith)在他的《中国的乡村生活[20]中描述过临近19世纪末年的“互助贷款协会”,这被他认为是此类协会的主要形式。用他的话说:

相互贷款付诸实施的许多计划中,最简单的一种是会中的每位成员依次轮流向他们中的另一位成员捐确定数目的款项。当所有其他人都已向名单上的最后一位交纳了自己的份额时,每一位都会收回他的全部收入,但不会更多。这种协会在某些地方被叫做“七位贤人的俱乐部”(七贤会)。任何这类以合作为最显著特征的协会的专门名称是“社”[21]。急需用钱的人(社主)邀请他的一些朋友来与他合作,他们又依次去邀请他们的朋友照此办理。当必需的成员确定之后,成员们(社友)集合起来并决定使用公共基金的次序。这可能是由抽签决定的。[22]

然而,在许多此类协会中,使用基金是要付利息的。

在利息率固定的协会中,惟一由抽签或掷骰子决定的事情就是其成员从公共基金中取款的顺序。……但是假如就像常常发生的那样,利息取决于公开竞争,这一竞争就将通过一种拍卖来进行。每位成员口头宣布他为了使用一期的资金所愿意支付的利息,报价最高的人就取得优先权,任何成员都不得报第二次价。[23]

这一描述使得我们对互助协会的功能、它们与社(即一般性的互助协会)的紧密关系,以及它们经常使用抽签或拍卖有了一个概念。很显然,这些制度之间是相互作用的。然而,互助贷款协会并不是资金互助协会或“合会”的惟一形式。在后一术语中,我们至少把在婚姻、送葬和旅行方面提供相互帮助的会社包括在内。

根据一位现代学者的推测[24],合会或资金互助协会可能从唐代起就已存在,它们也许是从印度引入的。尽管他实际上没有提出任何文献材料,但他的说法的头一部分却能通过从敦煌发现的卷子予以证实,假如我们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他的术语的话,则更是如此。日本学者那波利贞是研究此类文献的一流权威,已发表了几篇论唐代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有价值的文章,其中有两篇文章是关于唐和五代时期的社邑或“社”亦即“会社”的。[25]

被称为义邑或邑会的宗教会社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存在[26],那时候依附寺庙的人们自己组织起来资助佛教寺庙中的宗教活动,尤其是树立刻有佛陀和菩萨形象的石碑。僧侣们及尼姑们有可能成为这些宗教会社的头领或成员,至少他们愿意在捐款人群体中间工作。很多保存下来的石碑铭文[27]表明,从北魏到初唐,这些宗教会社非常活跃。

从唐代中期起,就几乎没有树立石碑,但这决不意味着宗教会社已不再起作用。根据从敦煌发现的晚唐卷子中的材料,称作“社”或“社邑”的类似会社出钱资助像为僧侣和尼姑施舍素餐宴会、念诵和抄写经卷以及被称作俗讲[28]的大众布道;还有印制佛陀和菩萨图像等诸如此类的活动。那波利贞估计,在9至10世纪,通常是10至15个此类会社附属于一个寺庙。每一会社的人数大约有25到40人。

许多此类宗教会社也履行社会和经济职能,人们共同筹集捐款以帮助某位伙伴成员支付葬礼或旅行费用。此种举动被称为“追凶逐吉”,其意思是:“当有吉事或凶事时立即赶到。”在此类互助协会中,世袭性的成员关系通常会受到鼓励。有许多张供传看用的被称为“社司转帖”[29]的通知被保存了下来,它们原供会社头领召集会议或请求捐款之用。那波利贞提醒我们,许多会社中并没有僧侣成员,因而其性质不再是宗教的。他把这种现象解释成9世纪和10世纪期间世俗利益兴起的象征。这当然是值得注意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僧侣也是这些资金互助协会的成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开会地点都是在寺庙,这些事实无论如何也表明了两者有紧密的联系。这些资金互助协会是纯宗教会社的产物,[30]这样说可能不至于太离谱。

对已去世僧侣的个人物品的处理,很自然地给寺庙组织带来了一个问题。根据5世纪初期翻译的佛经中的“律”(Vinaya)的经文[31],死去僧人的物品和衣服要在他的僧侣同事中间分配,或捐出来施舍,或卖掉抵债。[32]这种做法背后的原则是要强化死者与生者之间的真诚关系,并使得生者意识到那同样的死亡也在等待着他们,从而强化自己摆脱世俗的欲望。

一份在唐代初年就已译毕的律的经文[33]却表明,在印度是采用拍卖的方法来处理这些个人物品的。这个做法可能早在该经文翻译以前就已为中国人所知,因为在7世纪初年,它在中国寺庙中已被采用。626年,僧人道宣(596—667)[34]就批评拍卖性销售有违寺庙清规,他尤其攻击当时拍卖生意中的喧笑与吵闹,称之为无耻的骚动(今时分卖,非法非律,至时喧笑,一何颜厚)。在《增辉记》中也有类似的攻击,并为1019年刊印的《释氏要览》所引用。[35]

这些批评却未能遏止这种做法在寺庙中的传播。在宋元时期对规章制度的不同编撰刊印本中,我们发现了对于拍卖性销售的详尽描述,例如在宋赜[36]于1103年编撰的《禅苑清规》中,有很长一段记述其字面是“拍卖衣服”的“唱衣”。它可以概括如下:贴一张告示,向寺庙中的公众通知举行拍卖。要拍卖的布和其他物品在拍卖以前就在厅中摆好。钟响以后,僧人们进入大厅。首先,要为逝世的僧人诵经,然后他的物品才可以拍卖。拍卖要由寺里的维那(Karmadāna)主持,维那必须了解每件物品的正常价格,并描述它们的情况——新的,旧的,还是破损的。他必须宣布他所用的现钱单位,是整100枚的串数还是不足100枚的串钱。假如报价的人拒绝抬高价钱,东西就得廉价出售。假如他们把价钱叫得太高,维那就会提醒他们说:“好好想一想,你们以后也许会后悔的。”除非寺庙财库里也有东西要拿来“附带拍卖”(寄唱),否则不得接受其他僧人拿来的任何东西同时出售。拍卖还将以为去世的僧人再次诵经而宣告结束。扣除丧葬费以外的净收入,要在那些为去世的僧人诵过经、参加过其葬礼或参加拍卖会的僧人们中间分配。假如收入是一笔大数目,则一部分(被称作“抽分”)要上缴寺庙财库。拍卖的账目要由寺院的主持签字并向大家公布。

根据同一部《禅苑清规》[37],假如一名僧人由于年老、生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退休或必须离开寺庙,他的个人物品也要以类似的方式拍卖掉,因为一名僧人携带许多财产去旅行是要招致批评的。另一个重要的文献是由德辉在1336—1338年重新编辑的《百丈清规》[38],但它依据了在更早的时代由怀海禅师(749—841)于现代江西省内的百丈山所留下的那种规章制度。这部元代著作对“唱衣”即拍卖性销售描述得更细,但却为该制度贴上了“古法”也就是“老办法”的标签。它说:“为了减少吵闹和混乱,在许多场合下采取了抽签方式”(近来为息喧乱,多作阄拈法),以便让抽中签的僧人有购买一些物品的机会。竞争性的报价因此取消,尽管销售仍被称作“唱衣”。销售中僧人们所不要的物品将面向世俗公众出售。根据18世纪初期带注释的《百丈清规》版本[39],物品一律按时价的70%定价,并向僧人们出售,其中游方僧人(行单)也享有机会,该制度又叫作“估唱”[40]。从这些材料中我们可以推断,从元代末年开始,寺庙中的拍卖性销售逐渐衰退。

要是在头脑中记住了“唱衣”或拍卖性销售制度的话,我们至少可以更好地理解两份重要的敦煌文献,在其中,汉字“唱”出现了好几次。两份文献都是寺庙中的财务账本。就我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对汉字“唱”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个字看来很可能就是“唱衣”即拍卖性销售的简化缩写。

第一份稿本见于国立北平图书馆收藏的《目连变文》[41]的背面。它首先发表于1931年该馆的馆刊上[42],后来又被向达在1934年的《唐代俗讲考》[43]第一版中加以利用。但是,向达把几位僧人拍卖的物品名称误解成这些僧人为了募集捐款而向俗人群体所唱歌谣的标题。毫无疑问,由于认识到他的解释是讲不通的,1944年其著作的修订版中略去了这条材料。

卷子中提到的物品包括紫罗鞋雨(应作“两”)即一双紫纱拖鞋,以580尺布的价格拍卖;一床绯绵绫被,即一床紫红色的填以棉丝的丝绸被子,拍卖要价1520尺;一把扇子,要价55尺;一双白绫袜,即一双白色丝袜子,要价170尺;另一双白绫袜要价300尺;以及一床“黄盡坡”(应为“黄畫(画)被”),即一床有图画的黄色被单,要价500尺。这些物品可能已经捐给了寺庙,拍卖所得要分配给众僧侣,每人领到150尺。物品的价格十分昂贵,正如人们对以慈善为目的的拍卖所预料的那样。当然,在物品的正常价格与这里列出的数额之间存在着一般的对应关系。此外,这篇卷子中提到的物品或许是复数的,这也是有可能的。

另一卷子在(法国——译者)国家图书馆的收藏中的编号为2638。那波利贞在他的论梁户[44](即附属于寺庙的造油人家)的重要文章的一个补充注释(80~81页)上引用过它的一部分,但对卷子中的汉字“唱”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该卷子是一本公元936年由三位负责捐款事务的僧侣(司)所作的关于过去三年内几个寺庙的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由于它上面印有“河西都僧统印”的红色印章,这份报告显然是要呈送到今日甘肃省沙州地区的主管僧侣事务的官员都僧统那里。在收据下面的第一款是:“已年官施衣物唱得布贰仟叁佰贰拾尺”,其意思是“在已(应作巳)年(即933年)政府所捐赠的布和其他物品共拍卖得2320尺布”。尽管我没有机会接触原件,而且那波利贞也没有列出紧接着这一款的条目,但这里唱的意思只可能是拍卖性销售。据这份报表说,每一位僧人或尼姑收赠的分配额为60尺,年轻的门徒,则不论男女每位30尺,为上述数量的一半。

假如我的解释是正确的,这两份卷子就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关于拍卖性销售的材料。第二份卷子标明日期为936年;第一份也不可能晚很多,它甚至可能更早一些。我们可以根据它们推断,捐赠来的物品被拍卖了(可能面向公众)。拍卖不是由一位而是由几位僧人主持,还有,其收入根据既定的标准在寺庙共同体的各种成员中进行分配。

至于抽奖票,在书名为《通制条格》的元代法令选集中有一条早期材料。在1288年,有人向中央政府报告,在长江以南的一些地方,刚接纳到寺庙中的僧人(新附寺院僧徒)聚众抽奖获利(拈阄射利),其借口是为了修理更多的建筑而募款,而这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举。他们拿出了一二十件奖品,却做了成千上万只竹子的或木头的奖签(签筹)。然后,把这些奖签分配并托付给有权势与影响的家族去销售。到了预定好抽奖的日子,远近各方的百姓云集过来,常常达数千人之多。不待言,通过经营这种抽奖,寺庙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起初只有城里的或邻近城市的寺庙发起此类活动,后来甚至于遥远而又闭塞的、地处僻静深山老林的寺庙也起来仿效了。由于考虑到此类抽奖系属一种赌博形式,政府立即禁止了它们。[45]

元代以后,抽奖票的历史是模糊不清的,到19世纪,抽奖票才在广东省重新发行。用于对闱姓(即下一轮科举考试中能获得成功的候选人的姓)进行赌博。购买了奖票的人可以在一张姓的目录上抽注,那些押中了最多数量成为候选人之姓的人就算赢。这种赌博十分普及,而经营它们的人大发横财。闱姓抽奖于1875年遭到政府查禁,于是赌博的人便移向澳门,在葡萄牙人的保护下继续做他们的生意。1885年,在帝国总督彭玉麟、巡抚张之洞以及其他人的联合奏请之下,闱姓被合法化并予以征税。[46]

尽管以闱姓为抽奖基础也许纯粹是本土的发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19世纪的中国,外国奖票却广为流通。从1901年发行的寿命不长的《京话报》[47]的社论中,我们读到:

几天以前,有人向庆王建议,要求发行抽奖票(请开发财票)。目前,这还没有在北京开始,但南海的吕宋票,胶州的德国票,广东的闱姓票,以及南北各省的赈灾抽奖票(赈捐彩票),却在各处销售。既然我们的政府不能禁止它们,也许最好由我们来发行与它们类似的东西,这样的话,我们的某些利益也不会耽误。因此目前在湖北省,人们准备发行一种抽奖票。他们模仿外国的章程,给票起名为富签票[48]

很明显,编辑把抽奖票当成一种外国的制度了。[49]

然而广义上的运用抽奖早在许多世纪以前就已为中国人所知,它并非一种舶来品。古代著作《荀子》[50]中说“抽签和投钩子之所以被采用乃是由于它没有偏私的缘故”(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另一部古代著作《慎子》[51]告诉我们,为了避免抱怨,钱和土地就用投钩的方法划分,马用投棍的方法划分(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分马之用策,分田之用钩)。据《后汉书》41.12a~b,被称为赤眉的农民革命者或盗匪们用抽签的方法从三位候选人中间选出了一位名义领袖。据《后汉书》68.1b,我们还知道,大约与此同时,官军中的一位指挥官将其部将的名字写在竹签上,并把竹签装入瓶中,姓名被抽中的将军将要在别人撤退时殿后。

进而言之,抽奖的历史与占卜的游戏和方法几乎不可分开。[52]汉字“签”指的是或用于赌博或用于占卜的棍子。汉字“筹”,除了指抽奖品以外,还用来表示各种游戏中奖品的筹码、凭证或签策。据传统文献学家说[53],汉字“阄”用于抽奖本身时,就与我们上文提到的“投钩”中的“钩”有密切关联。它的发音kuei或更确切点说chiu(龟)[54],也可以表明它与古代占卜时所使用的龟壳有广泛的联系。

既然四种募钱制度的最早材料总是把它们与佛教组织相关联,我们就可以暂时假设它们出自于寺庙。然而这决不意味着它们中的每一种都是从印度舶来的。中古寺庙中的拍卖性销售是惟一有把握断定它受了印度影响的案例。[55]其他三种制度都可以是中国的发明,因为在佛教引入中国以前,贷款、相互帮助以及抽签的一般概念和做法毫无疑问都是中国人所熟悉的。值得注意的是,佛教寺庙及其共同体的财富显然为财政制度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由此对世俗世界的社会与经济生活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注释】

[1] 《杨联陞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07页上称本文题目为《佛寺与四种醵金方式考》。——译者

[2] 佛教的庙和寺在中国几乎不可分开。在这篇文章中,monasteries(寺院)这个词用于表示两者,还包括尼姑庵。

[3] 包税至少可回溯至5世纪。486年,竟陵王萧子良(460—494)在一封奏折中说:“又,司市之要,自昔所难。顷来此役,不由才举,竝条其重赀,许以贾街。前人增估(征收额)求侠,后人加税(额)清代。”(《南齐书》40.6b)。有关更多的关于报价购买类似职位的案例,请见《南齐书》46.9a和《梁书》10.3a~b。从宋朝开始,表示包税人报价的术语是“买扑”或“扑买”。在元朝,尽管此举遭到明智的政治家耶律楚材的反对,但由于包税人报价的结果,某些税还是从1238年的110万两银子涨为此数

[4] 涵芬楼刊本,6.1b。

[5] 《南史》70.10b。这个故事并没有标明时间,但史书上讲,当梁武帝还是平民的时候,他就听说了这个故事。而当梁武帝于502年上台之后,甄彬则被任命以一个政府职位。

[6] 无不宜斋刊本(序言,1751年),23.15b~16b。

[7] 他关于典当铺的讲座《典当铺史话》于1899年举行,第二年出版,并收入到他关于法律制度史的论文选集之中。《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由中田薰(Nakada Kaoru)编辑,东京,1929年,11~44页。

[8] 根据《南齐书》2.8b,玉簪是5世纪下半叶流行的样式。

[9] 这条材料被《东洋历史大辞典》3.471以及方德修所著、收入《群雅》1.3(1940)14a~15b的文章《质库源流考》所引用。

[10] 《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15~19页。(www.xing528.com)

[11] 关于对三阶教派的透彻研究以及敦煌和日本的有关材料的选集,见矢吹庆辉(Yabuki keiki)所著的《三阶教的研究》,东京,1927年。

[12] 同俗人一样,寺院的放贷人一般也要求有由借款人、担保人和见证人签字的贷款契约。关于此类契约的例证,请见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东京,1937年,225~390页。那波利贞(Naba Toshisada)写了一篇论中晚唐时代佛教寺庙里的放贷及其他赢利活动的文章,是以敦煌文献为依据的,收入在SG10.3(SZ54.2.150上提到),但不幸的是找不见这篇文章。

[13] 有关那些不能偿还此类债务的报应故事,在中国和日本都是常见的。

[14] 未查出“mujinkō”。日语“无尽藏”的发音为“mujinzō”。——译者

[15] 《旧唐书》183.19b。

[16] 见霍小玉的著名故事,埃德华兹(E.D.Edwards)翻译《唐代的散文文学》,伦敦,1938,2.136~148页(尤其是143页),以及王其成(音,Chi chen Wang)译《中国传说故事》,纽约,1949年,48~59页(尤其是54页)。除了上述名称外,典当铺在宋代又称作抵当库(《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15,22页),在元代又叫典库或解典库(《元典章》27.8a~b)。解典库这一说法是如此普及,以至于在元代诏书的蒙古语文献中可见到它的音译。沙畹有点犹豫地用“书库(图书馆)”来译这个术语,见《通报》5(1904),357~447页以及《通报》9(1908),297~428页。这一错误翻译被列维斯基(Marion Lewicki)在《东方收藏》(Colectanea Orientalia)12(1937),21~22页中承袭下来。但哈恩尼希(E.Hae -nisch)在他的《蒙古政权统治下中国寺院的税收特权》,1940年,58、63、69页,波柏(N.N.Poppe)在他的Kvadratnaya pis’mennost,1941年,118~119页,注解46中,却正确地翻译了这个术语。关于元代寺庙中的典当铺,也可参见拉可参见拉齐涅夫斯基(P.Ratchnevsky):《元代的法规》,1937年,208页,注释1。我感谢克列夫斯(F.W.C1 eaves)教授对西文参考书目方面的指教。

[17] “和买”字面上的含义是从百姓那里“和谐地(即不是强迫性地)购买”物品,尤其是从老百姓那里购买丝绸。作为一项制度,它在宋代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当它最初实施的时候,把公家的钱预付给那些要以丝绸偿还的百姓。后来,尽管没有向老百姓付钱,但仍然要求老百姓向上交纳丝绸。最后在南宋朝时期,政府要老百姓把丝绸折合成钱,根据一户人家所拥有的财产来按比例地征收这笔钱。见曾我部静雄(Sogabe Shizuo)在SR23(1938),266~294,535~570页上的文章。

[18] 《宋会要辑稿》第163册,《食货》7.102a~b。

[19] 政府之所以对这些典当铺免除和买税,其原因之一是寺庙宣称要积累资金以便从政府那里购买僧人的证件(度牒)。根据《夷坚志·支癸》8.2b,临近12世纪末年之际,在现代江西省的某些地区的佛教寺庙中,这种募集资金的典当铺十分常见。关于宋代僧人证件的透彻研究,见袁震:《两宋度牒考》,收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1(1944),42~104页;7.2(1946),1~78页。杨肇遇在他的《中国典当业》(上海,1932年)第1页上指出了一条可能的材料(在《通俗编》23.16a中也提到过)。在《后汉书》103.36刘虞(卒于193年)的传记中有一行话:“虞所赍赏,典当胡夷”,此句可以译成“(刘)虞所获得的赏赐,都典当给了蛮人。”尽管我们知道在汉代来自西北的外国商人在中国很活跃,但是,在这里典当这个词是否如同它的更为近代的用法一样表示典当业,这仍然是可疑的,因为那一段落中肯定是指刘为了抚慰蛮人而赠给他们礼物。见《三国志》8.5a注释。汉字“质”在古代的文献中常常指“人质”而不是“典当业”。对3—4世纪为了防止叛乱而采取的人质制度“质任”的研究,见何兹全和杨仲一在《食货》1.8(1935),25~27页上的文章,以及何兹全在《文史杂志》1.4(1941),39~47页上的文章。《周礼》(十三经注疏刊本)15.1a,16.10中被比欧(Biot)译为“该名称指遵守契约的协议”(《周礼》,巴黎,195 l,1318)的术语“质剂”指的是类似于契约的法律文件。

[20] 纽约,1899年,152~160页。

[21] 作为一种主要的祭祀制度,社的历史可追溯到远古的时代。提示一些参考材料:沙畹,《中国古代的土地之神》,收在《泰山》,巴黎,1910年,437~525页。陈梦家,《高禖郊社祖庙通考》,《清华学报》,12.3(1937),445~472页。那波利贞收入在SR23.2(1938),224~233页上的文章。劳干,《汉代社祀的源流》,收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1(1943),49~60页。

[22] 《中国的乡村生活》,152~153页。

[23] 《中国的乡村生活》,154页。

[24] 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上海,1931年,4~6页。

[25] 《关于唐代的社邑》,收入SR,23.2,3,4(1938),223~265,495~534,729~793;《关于中晚唐时期依照佛教信仰而组织起来的社邑》,收入SR,24.3,4(1939),491~562,743~784页。

[26] 关于此类早期宗教会社的日语文章,见SR,23.2(1938),249~251页的书目。

[27] 例如,沙畹:《六块中国碑刻》(亚洲艺术Ⅱ),巴黎,1914年。

[28] 一年举行三次,分别在4月、5月和9月。见向达:《唐代俗讲考》,收入《文史杂志》3.9,10(1944),40~60页。

[29] 对这些传看通知的研究,另见翟林奈(Lionel Giles),《敦煌六百年》,1944年,36~38页。

[30] 《新唐书》197.16a,讲述了850年左右永州(在今湖南省)太守韦宙的故事。这个州的老百姓很贫穷,只能用人力犁地。韦宙把他们组织成二十个“社”即“会社”’每户每月都要向它所在的会社捐一笔钱。抽中(签)的人可以先使用基金买一头牛,较长时间以后,就不缺少牛了。那波利贞在他的文章(SR,23.4,755页)中征引了这个故事,并认为这类会社可能受了那些与寺庙有联系的会社的影响。

[31] 例如,见《五分律》,20,译于423~424年(《大正藏》(Tripitaka,Taishō),22卷,1421页,139a);《四分律》41,从408年开始翻译(《大正藏》,22卷,1428页,859b~c,862 c);以及《十诵律》28,译于5世纪早期(《大正藏》,23卷,1435页,202b~203a)。

[32] 僧侣和尼姑有留遗嘱的自由。中国的事例,见仁井田陞,同前所引,638~648页。

[33]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8,由义净翻译(635~713年),(《大正藏》,24卷,1452页,446 c)。

[3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抄》3.1(《大正藏》,40卷,1804页,117a)。

[35] 《大正藏》,54卷,2127页,309b~c。对于在《释氏要览》一书中几次引用过的《增辉记》,我没有任何材料。一位日本僧人僧璿(sōei)(1654—1738年)的著作标题与《增辉记》相同(未见到),但它写得太晚了,不可能在1019年就被引用。

[36] 《续藏经》,第16匣,第5卷,457a~b,468a~b。

[37] 《续藏经》,459a。

[38] 同上,16匣,第3卷,257a~b。

[39] 同上,16匣,第4卷,353b。

[40] 关于另外的参考材料,见望月信亨《佛教大辞典》2553b~2554a中论唱衣(shōe)的文章末尾的参考书目。中国集市上出售二手衣服的商贩们常常一边用手展示着衣服,一边唱着他们商品的质地和价格,为的是引起人们注意。这被称为“喝故衣”,这个词也见于《东京梦华录》(“学津讨原”刊本)2.6a,此书为孟元老所著,有作者于1148年所作的序言。关于清代北京的喝故衣或唱故衣的参考材料,见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上海,1937年,160~16 l页。喝故衣可能就是受了佛教寺庙中唱衣的影响。

[41] 变文是一种普及宗教教义的带有插图的文学(通常是故事)。它繁荣于唐代。根据周一良博士的说法(见他对向达《唐代俗讲考》的书评,刊登于《大公报》的《图书周刊》第6期,天津,1947年2月8日),“变”字可能来源于“变相”(即佛教的图解)。

[42] 《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5.6(1931),79页。另一有趣之处在于,在此卷子中,“余”字似乎被用于表示“短缺”而不是“多余”。

[43] 《燕京学报》16(1934),119~132页。

[44] 《梁户考》(Ryōko kō),1~82页。《支那佛教史学》(Shinabukkyō shigaku)2.1,2.4(1938),抽印本。对于这篇杰出的文章,我想附加两点补充注解。首先,在清代,山西北部的大同地区有被称为油梁户的造油人家,明显是由于不附属于任何寺庙,他们要定期向政府交税,该税和其他税收一起都要运往北京。根据刘岳云所作的《光绪会计表》(1901年刊本)2.13b,财政部从山西收到的“油梁躧缸盐碱等户课”(即对造油、造酵饼、造碱,还有其他人家的赋税),1887年为2404.20两,1888年为2195.55两。这些数字分别是有闰年和普通年份一年内所要征收的正常数额。根据《大同府志》(1782年刊本)13.49a~b,这个地区的此类赋税能追溯到1751年左右。第二,在27~35页,对从唐代到清代其意思大概是“师傅”并用来指工匠一类人的术语“博士”一词作了长篇讨论。在现代中国,该术语已由可能是其衍变形态的“把势”所取代。在官话中,我们说“车把势”就是“职业的马车驾驶员”,“花儿把势”就是“职业的花匠”,等等。在山东济南方言中,甚至于妓女也被称作把势。这一用法也许是受了比用来表示侍从或女侍从的历史更久的说法“茶博士”的影响,因为在济南,一位拔尖的妓女有时被戏称为“茶壶盖儿”。关于济南方言中的材料,我要感谢哈佛—燕京学社的汉文—日文图书馆的于震寰先生的指教。《国语辞典》(上海,1943年)1.16页和1.37页上把“把式(把势)”定义为“精通某一行业的人”(专精一艺者),并且把“博士”定义为一种“职业称号”,但是没有能把两个术语联系起来。关于把势,另见斯坦因(Rolf Stein),《通报》35(1939),97页注解2。克列夫斯(F.W.Cleaves)教授指出过这种可能性,即把势也许是从其本身肯定是直接或间接地借自汉语“博士”的突厥语barsi,蒙古语barsi或满语bahsi那里借回来的。此类借来借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见伯希和《通报》27(1930),14~15页,45~46页,注释3。

[45] 《通制条格》28.7b~8a。

[46] 《光绪政要》,沈桐生编辑(1909年刊本)11.6a~7a。根据这份奏折,闱姓设赌人被逮捕,并从1864年到1871年处以罚款。另见《佛山忠义乡志》,1923年,11.17a~b。

[47] 据一份署名为J.S.的手写目录题记说(估计J.S.是这份杂志的第一个拥有人,这份杂志现存于哈佛一燕京学社的汉语一日语图书馆),《京话报》是“一份义和团动乱之后在北京发行的杂志。总共才发行了6份(期),根据慈禧太后的命令,编辑就被逮捕,而出版社以及所有的记录也都被没收。太后认为它过于亲近外国人,因而对她的政府有害,尤其当它以头脑简单的老百姓能读懂的浅近语言印刷时更是如此”。杂志为半月刊。这里所引用的期号是1901年10月中旬的第5期。

[48] 富签一词可能借自日语“富签”( tomikuji),意思是“抽奖票”。在日本江户时代的中期,抽奖票大多数由寺院发行,注意到这一点也是有趣的。见《日本经济史大辞典》2.1193b~1195a中论“富突”( tomit -suki)的文章。

[49] 这本杂志提到的湖北的抽奖票发行于张之洞的总督任内。张请求帝国政府同意发行的申请(标署日期为1902年1月11日)中提到几种本土和外国的抽奖票。张的奖票,起名为“签捐彩票”,要分派到州和县一级,而出于这个目的,它又分为三种等级。对于这种半自愿性的销售,老百姓响应得并不积极。在1902年10月25日,总督只好呈上另一份将抽奖票改为强制性“赔款捐”的申请。见《张文襄公全集》,奏稿,33.16b~17a;34.1a~2a。另见徐珂《清稗类钞》第35册,赌博类,4~5页,22~23页。

[50] 《荀子集解》(1891年刊本)8.1b;德效骞的《荀子的著作》(伦敦,1928年)中未予翻译。

[51] “二十二子全书”刊本,1b~2a,4a。

[52] 在这方面,我希望提醒大家注意在描述宋代的两个首都城市生活的著作中多次出现过的两个名词“关扑”和“扑卖”(不要与上文注解2中的“扑买”相混淆)。这两个名词被慕阿德(A.C.Moule)在其文章《首都漫游》的两个注解中讨论过,文章发表在《新中国评论》3(1920),12~17页,356~357页,文章实际为《都城记胜》(作者的序中标明日期为1235年)中某些段落的翻译。在第一个注中,慕阿德把扑卖(Pó-mai,即pú-mai)定义成“通过拍卖而销售”(更常见的称法是“拍卖”),并把“关扑”(kuan-pó即kuan-pú)与“相扑”(“摔跤”或“拳击”)等同起来(16页)。在第二个注解中,他改正了自己对“关扑”的看法,并得出结论:“看来似乎是……在杭州,‘关扑’与‘扑卖’有某种联系,并且用来描写藉助于某种拍卖,或者也许是对糖果、精细点心以及玩具等等东西进行抽奖的销售。”(356页)。“关扑”明确地表示藉助于抛钱、抽签得奖这些在商贩方面看来其内容是销售物品的随机游戏的赌博。它可能类似于美国集市上和娱乐中心的抛圈、抛环、投标枪游戏。根据《东京梦华录》7.12b,奖品不仅仅包括精美点心和玩具,还包括古玩和其他值钱的东西,甚至还有马车、马、不动产,以及能歌善舞的姑娘。在某些情况下,人们能够押一笏(一种衡量金子或银子的大单位,与“铤”是同义词)赌三十笏(有以一笏扑三十笏者)。“关扑”中使用抛钱币的方法,其事载于《癸辛杂识·续集》A.37a(“学津讨源”刊本)之中,“闻理宗(1225-1274年,应为1264年——译者)朝,春时,内苑效市井关扑之戏,皆小珰互为之。(轮)至御前,则于第二、三扑内供纯镘骰钱(两面都是反面(或正面)的钱币),以供一笑。”由于“关扑”在理论上是赌博的一种形式而被明文禁止,因此在节日期间政府也会取消几天禁令(被称为放关扑)。“扑卖”这个术语的意思是“赌博”或“卖”,适用于表示由小商贩和货郎担主作为其常规销售的辅助手段及其顾客玩耍的随机游戏。因此,可以认为它和“关扑”是同义词,只不过规模更小而已。没有任何证据能说明“扑卖”是通过拍卖来进行的销售。当然,把“关扑”与“相扑”(摔跤)等同起来也是不合理的。在“关扑”、“扑卖”和“相扑”以及“扑买”(即为了承包税收而竞相叫价)等术语之中,相对于汉字“扑”而言,惟一共同的意思是“碰击”。“扑卖”(即“赌博”或“销售”)中的“扑”,也写作一般用来表示赌博的字“博”。在元代杂剧《燕青博鱼》(《元曲选》,涵芬楼刊本,第8册,15a~17a)中,我们知道可以通过赌博赢得鱼。抛六枚钱,如果六枚或五枚钱的同一面落地,这会被称作“五纯六纯”即“五面不杂”或“六面不杂”,就可算赢。要抛的钱被称为头钱(与上引《癸辛杂识》中的骰钱相同),即“用作骰子的钱”。在著名小说《水浒传》37回中(译按,上海古籍出版社百二十回本为38回)。我们也发现李逵用头钱赌博。参见赛珍珠(Penrl Buck)《四海之内皆兄弟》(译按:即《水浒传》译本),1937年,657页,以及杰克森(J.H.Jackson),《水浒》1973年,2.523页。两位译者都把头钱不正确地译成了“骰子”。

[53] 《说文解字诂林》,1224~1225页。

[54] 库车(kusha)的古地名龟兹,传统的读法为“丘慈”。汉字“chiu”有时又写作“禾”加上“龟”,以后者为声旁。

[55] “auction”的现代说法是“拍卖”,其中汉字“拍”可能和上面讨论过的“扑”即“碰击”有关。藉助于拍卖的销售一般被认为是舶来的做法,民国时代编成的像北平和上海这类城市的导游图上,拍卖行被划归为洋行(即“外国的公司”)一类;其中的有些拍卖行甚至把洋行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典当铺定期邀请商人察看未赎回的物品,并向他们报价。此类销售被称为“打当”,其意思大概是“清除掉被典当的物品”,而报价则称之为“封价儿”,字面意思是:“把价格置于信封里”(参见,《北平风俗类征》,433页)。人们相信这是本土的做法,但它的来历尚不为人们所知。在《元典章》27.8a~b中,处理未赎回的物品被称为“下架”,即“从架上清除下来”,但是还没有任何材料表明这些物品是如何售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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