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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法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家庭规模与就业比例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重法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得到最低工资标准。比重法正好与此相反,实际上把劳动者家庭全体成员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范围,按照他们处于贫困状态的消费水平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家庭成员数量、就业人口比例就成为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

比重法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家庭规模与就业比例的重要性

比重法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得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法把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点,看来不太合理。最低工资是保证劳动者本人在平均消费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还是保证劳动者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或贫困状态上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这是比重法涉及的一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

劳动力简单再生产通常是对劳动者本人而言,指劳动力在生产中使用和消耗之后通过休息和补充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可供再次使用;不包含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即养育子女。与此不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除了包含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之外,还包含养育子女以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在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时,必须全面考虑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各种需要,也就是说,正常工资不仅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而且有一定剩余能够用来赡养家属特别是养育子女,从而培养新一代劳动力。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只是满足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不是满足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确切地说,最低工资应当保证劳动者本人在正常或平均生活水平上维持自己的简单劳动力再生产,而不是全部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上进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

关于最低工资的性质和用途问题,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劳动力价值原理做出合理解释。根据马克思的研究,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商品,它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构成。在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条件下,其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教育培训费和子女养育费构成;在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构成。现实中应当按照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按照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这一论述提出了最低工资的一种标准,即维持劳动者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还指出:“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24]虽然现代社会的情况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有很大不同,但是他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因素的认识,对于确立市场经济中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最低工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劳动力价值构成和测算方法的分析,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明确两点: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是从业人员,主要是企业劳动者,而不是家庭全部成员;第二,最低工资数量应当等于或略大于劳动者本人维持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等于劳动者家庭全部成员维持贫困生活水平的费用。只有这样,最低工资才能保证在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不是在贫困生活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从我国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来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消费水平应当是在不赡养家属的情况下本人生活达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当然,如果需要赡养家属而又只能获得最低工资,那么人均实际消费水平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但是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考虑劳动者本人生活达到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在赡养家属状态下处于贫困生活的水平。比重法正好与此相反,实际上把劳动者家庭全体成员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范围,按照他们处于贫困状态的消费水平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家庭成员数量、就业人口比例就成为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某些西方国家,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就业率差异不大,按比重法测算最低工资标准也许可行,但是我国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和就业率差异很大,按比重法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www.xing528.com)

贫困户往往存在家庭人口多、就业人员少甚至无人就业、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等问题,其中有的家庭是当地需要救济的对象。按照中国人的消费习惯,一般家庭不会把全部收入用于生活消费,而总是要留一点收入用于应急之需,因此人均生活费支出通常小于人均收入。表4反映了2010年我国按收入等级划分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贫困户平均每户人口为3.32人,在各等级收入家庭中最多:就业人口只有1.22人,在各等级收入家庭中最少;因此每一就业者负担最重,达到2.72人。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家庭人口多和就业人员少,这不应成为确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以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为基础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把家庭人口多和就业人员少作为最低工资的限制因素,这是不合理的。2010年,全国贫困户人均收入只占城镇家庭平均收入的27.49%,人均消费支出只占城镇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35%。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来衡量,贫困户的消费支出实际上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按照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介绍的比重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既不可能保证“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也不可能保证它在今后一个时期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表4 我国最低收入户中贫困户与其他等级收入户基本情况比较

说明:赡养系数为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第334~335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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