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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体制建立与演进:从成立到改革开放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主要体现在: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外贸行政管理架构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贸易部,统一领导管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自中央贸易部成立后,逐渐组建地方的外贸管理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形成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至改革开放前总体保持稳定。

新中国体制建立与演进:从成立到改革开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建立和基本外贸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新中国“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两个在经济斗争的基本政策,经过三个重大步骤,全面建立起了中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首先,摧毁帝国主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控制权、没收对外贸易中的官僚资本,接管了官僚资本外贸企业,并进行了民主改造、重新组织,使之转变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国营外贸企业;构建国家统一管理的以国营外贸企业为主体的对外贸易体系,1950年,中央贸易部在该部国外贸易司下设立了一些国营外贸公司,由这些国营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并逐步统一经营对资本主义市场重要物资的进出口业务;对私营进出口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逐渐地稳步地代替”的方针,然后,逐步对私营出口企业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对外贸易。在建立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伟大变革中,为适应对外贸易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的需要,我国政府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对外贸易的方政策:一是实行国家统制对外贸易政策;二是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在外贸关系方面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是我国建立、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三是坚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的建设方针。中国新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对外贸易,在自力更生为主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开展出口和进口。在进口商品安排上,分清轻重缓急,贯彻“保证重点,补助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重要物质的进口,以促进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增强自力更生能力。与此相适应,在外贸计划和外汇安排方面,实行“以出定进,进出平衡,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原则;四是立足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当时,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各国营对外贸易公司,把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作为首要任务;五是对内需、外销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这样,既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又较好地处理了国内市场供应与对外贸易出口的关系。

2.高度集中的我国外贸体制的形成演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是以苏联的外贸体制为蓝本,在当时国内外环境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时从国内情况看,国内整个国民经济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对外贸易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毫无其他模式可供选择;从国际环境看,20世纪50年代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封锁禁运,使中国当时的对外贸易主要集中在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发展需要,我国建立了由国家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由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并实施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主要体现在:

(1)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外贸行政管理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贸易部,统一领导管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工作,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1952年成立了对外贸易部,归口领导和管理全国对外贸易。自中央贸易部成立后,逐渐组建地方的外贸管理机构。

(2)建立完善了全国统一的外贸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在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之时,我国还进行了外贸的法制建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2月8日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央贸易部于1950年12月8日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外,在这一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和所属外贸、金融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还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贸企业、进出口商品管理、外汇、海关、商检、涉外仲裁等法规,统一了全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通过立法将国对外贸易管理置于中央外贸部门的统一领导之下。

(3)调整、改造国营外贸公司,拓宽社会主义贸易渠道

中央贸易部成立后,设立了主管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主管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等。1953年外贸部原有的公司则按商品的经营分工进行了调整和改造,新组建了个14专业进出口公司和分管海运、陆运的2个外贸运输专业公司。后来,这些公司又进行了多次调整并逐步建立了各地分公司。此外,1950年9月中央贸易部和合作事业管理局曾联合发出指示,准许合作机构在规定的条件内经营部分进出口业务。

(4)对私营进出口企业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

国家对外贸领域的公私经营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实行公私兼顾、区别对待,通过对私营外贸企业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等行政管理和经济调节。国营外贸公司对私营企业实行“按行归口,统一安排”,釆取联购物资、联合出口、委托代理、公私联营等形式,加强对其业务经营的领导,以促进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形成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至改革开放前总体保持稳定。1974年,中央对外贸体制做了一些局部性的具体调整,如内地省、自治区外贸专业分公司经外贸专业总公司批准,也可以经营远洋贸易等。具体调整措施对发展对外贸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没有触动到原有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这个时期,我国所倡导的是国家统制型保护贸易的理论与政策。由于西方国家长期对我国采取封锁和禁运的敌对态度,导致我国外贸交往范围极其有限,对外贸易发展十分滞后。在国家统制型保护贸易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国家统制的对外贸易体制。虽然,这种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对我国成立初集中利用有限的资源、扩大出口、统一对外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起到阶段性的重要作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弊端如产销不见面、工贸不结合等日益显现,它与现代化生产间的矛盾制约着对外贸易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外贸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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