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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对证券上市及其交易市场的管理已在债券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中分别论述,本节仅就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状况及对经纪人的自律管理情况展开论述。由于近代中国的证券一级发行市场的不健全,总体而言,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经纪人基本上不承担发行市场的承销与分销业务,其主要业务集中在证券二级流通领域中。

近代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探析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流通的一种正式交易场所。其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提供交易市场;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从这两个基本功能出发,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极具特殊性: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有形的证券经济的运行中心,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这种特殊性使得证券交易所同时具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性质和职能,居于承上启下的市场中枢地位。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交易所,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所的设立要受到监管;二是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活动要受到监督。作为市场监管者的交易所,其法律特征是最重要的市场自律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行使市场监管职责的权力来源,既有通过国家法律设定、政府管理机构委托授权的途径,也有通过成员一致同意而获得的途径。当然,这些不同来源的权力,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具有融合趋势。一方面,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可以通过事先的备案或批准来获取官方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获得对其成员及市场的法定强制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常常直接采纳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内容,或者将其决定建立在这些章程和规则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证券上市管理和上市后的持续管理;二是实施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三是对交易市场行为的管理。即作为市场第一线管理者担负监视和查处各类不正当交易行为,在一定权限范围维护市场稳定的职责。由于对证券上市及其交易市场的管理已在债券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中分别论述,本节仅就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状况及对经纪人的自律管理情况展开论述。

所谓证券经纪人,是指:凡在证券交易所中以自己名义,凭自己信用从事进出交易者均谓之证券经纪人。就证券经纪人的种类来看,又有个人经纪人与法人经纪人之分,不过在194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以前,活跃在上海各证券交易所中的证券经纪人均是单一的个人经纪人,不论经纪人所建的证券字号是合伙组织还是公司组织,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1946年以后,才正式增加了法人经纪人。(www.xing528.com)

由于近代中国的证券一级发行市场的不健全,总体而言,近代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经纪人基本上不承担发行市场的承销与分销业务,其主要业务集中在证券二级流通领域中。通常情况下,证券经纪人在流通领域中的业务又分为接受投资者的证券委托买卖的委托业务和自身作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自营业务两部分。然而,就近代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情况看,证券经纪人的业务仅局限于前者,有关法规不允许证券经纪人兼做自营业务。191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4条即明确规定:“经纪人关于在其证券交易所有公定市价之证券,不得自为买卖。”[1]1929年的《交易所法》和1935年的《修正交易所法》也均规定经纪人不得自为买卖,只能从事代理买卖业务。这样,整个近代中国的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是十分狭窄的,既不能参与证券一级发行市场的承销与分销业务,也不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仅局限在代客买卖证券的业务范围以内。

在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中从事证券交易的主体,因此,除了政府在立法中对证券经纪人制定有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循外,各证券交易所还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其营业细则中制定了严格的自律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行为约束管理、保证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管理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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