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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会:中国与英国的对比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形式的行会是由坐商组成的,旨在垄断一个地区的交易,中国的上海茶商行会就是一个事例。中国行会主要负责价格监管与债务担保,并持有向其成员征税的权力。在国内商业方面,在中国存在钱业公会和贸易行会,例如牛庄钱业公会。第二种形式是作为税收单位的行会,该机构在英国尤其常见。16世纪,批发商与零售商尚未出现彻底的分离,不过第一个外商行会,即商人冒险家行会已经依据特许成立。

商业行会:中国与英国的对比

商业行会并不是德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世界各地都有存在,只是关于古代商业行会的明确记录并没有找到,而且该制度在古代没有发挥政治作用。从形式来说,行会是一种外商组织(旨在为外商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免受当地人的侵害),或是一种本地商人组织。在作为本地商人组织时,它是从部落工业和贸易中发展出来的,就像在中国的情况一样。有时这两种形式也会被结合起来。

举例来说,在西方,最初只在特殊地区存在外国人的行会。例如,在14世纪的伦敦建立的德国贸易行会,该行会曾设立了一个被称为“秤杆”的仓库。具有地区间性质的行会被称为商人公会,这个名称虽然在德国、英国和法国被经常使用,但它们之间的发展在具体细节上却并不相同。严格说来,与这些行会密切相关的是在若干城市出现的商人工会伯爵组织或商业工会法庭。商人工会伯爵虽然不是政治当局设立的,但是由政治当局授予特许权的官员,负责为从事他所管辖的地区间贸易的商人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但他从不对贸易本身的形式加以干涉。

第二种形式的行会是由坐商组成的,旨在垄断一个地区的交易,中国的上海茶商行会就是一个事例。另一个事例就是广州的乔宏行会,该行会下的13个商行在这个对外贸易中占有支配地位,他们一直垄断着对外贸易,直到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中国行会主要负责价格监管与债务担保,并持有向其成员征税的权力。此外,行会还拥有绝对的刑事权力,可以对违反行会规定的成员进行审判和处罚。19世纪甚至还存在因违反学徒数量最高限额规定而被处置的情况。在国内商业方面,在中国存在钱业公会和贸易行会,例如牛庄钱业公会。中国的行会在全国货币制度的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元朝的几位皇帝实施的钱币编制政策造成了钱币制度瓦解。之后,发行票据制度导致了银条在批发贸易方面的使用,而银条的制备由行会负责。这样,行会成为货币政策的中心,获得对重量和成色鉴定的管理权,并且私自行使刑事管辖权。

在印度,行会在佛教时代(也就是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出现,并从3世纪开始逐渐达到发展的顶峰。行会是世袭的商人组织,其领导职位是可世代承袭的。这些行会成为多名相互竞争的王公的货币借款人,由此达到了发展的最高峰。但之后,在一定程度上被佛教推至幕后的种姓制度开始复兴,它们的衰退由此开始。在中世纪以后,王公的政策在印度又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这样导致了就拉马尼或班加利种姓在16世纪的出现,这些种姓主要从事棉花食盐贸易,并负责军队的供给。这或许是当前的吠舍或贸易种姓的来源之一。在印度还存在因不同信仰教派而产生的贸易形式划分。受利益因素的影响,耆那教的成员只在固定地点进行贸易,而以诚信为基础的批发和外地贸易则被袄教徒垄断,袄教徒受到礼仪规定限制,以负责和诚实著称。最后,吠舍种姓主要进行零售贸易且会从事从道德观点来看可以获得不当利益的所有业务。因此,该种姓的成员会从事税款包征、放债交易等。

西方的情况与中国相反,在西方国家,货币的监管、称量、和成色鉴定仍然掌握在政治当局手中,政治当局会自己行使这些权力,或将这些权力交给政治机构,但绝不会将这些权力授予给行会。在西方,行会的重大权力完全依赖于它们的政治特权。行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城市行会。该行会是在城市占据支配地位,并特别对工业和贸易政策的经济利益方面进行管理的一个团体。这类行会具有两种形式。其中一种形式是一个军事联盟,例如威尼斯热那亚的公共会社,或者是与手工艺行会一起发展起来、位于城市中的一个独立商人工会(mercadanza)。第二种形式是作为税收单位的行会,该机构在英国尤其常见。英国行会的权力来自这样一个事实:英国国王将征税的职能(firma burgi)交给了他们。只有缴纳税款的人才可以成为行会成员,未缴纳税款的人则不能参加行会,且没有权利进行贸易。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英国行会对市民享有管理权。

具体来说,西方行会的演化具有较大差别。13世纪,英国行会的权力发展到了最高峰。但在此之后,一系列的内部经济改革开始。14世纪,行会与手工艺劳动分离,想要留在行会中的人必须放弃手工艺活动。不过,不久之后,从事贸易的成员在手工业行会中脱颖而出,并以“同业公会”,也就是以正式会员的身份与其他行会成员区别开来,他们通过支付制服费用或徽章费用获得高于无力支付此类费用的贫困手工艺劳动者的地位。

16世纪,批发商与零售商尚未出现彻底的分离,不过第一个外商行会,即商人冒险家行会已经依据特许成立。英国立法试图按照手工业的划分来限制行会,只允许行会的成员对一种类型的货物进行交易。另外,在英国,虽然行会在议会中也有代表,但强大的国家权力一直凌驾于行会之上。因此,与德国的城市不同,英国的城市从未将权力扩展至农村,而且农村商人和土地持有者都可以加入行会。

在意大利,行会在各个城邦内实现了独立发展。这些行会保留了各自的地方特性。在独立联盟(Sonderbund)与执政体制的斗争中获得胜利以后,行会内部开始出现斗争,也就是手工艺行会与贸易行会之间的斗争。在德国,我们首先发现了与意大利的发展类似的发展痕迹。其中一个迹象就是市长的出现,市长最初是一个私立行会的会长,他的地位与意大利的人民首领官类似。此外,我们在德国北部的很多城市发现了与英国类似的一种发展,即行会的商人决定城市的经济政策。另外,我们发现在德国中部的一些古老、富饶的城市存在对城市进行非正式管理的行会,就像科隆的“富商行会”一样。富商行会由富有的商人组成,曾资助反抗主教的革命运动,以反抗城市领主的宣誓将市民团结在一起,并在此之后对城市进行了长远控制,管理市民权的批准事项。不过,在德国,贸易行会是普遍存在的,而在贸易行会中,店主和兼卖布料的裁缝尤为突出。店主相当于现代的零售商。在北部小城市,裁剪进口布料并将布料卖给消费者的裁缝逐渐占据支配地位。不过,他们总是需要与织布工争夺市场,且通常会在此斗争中取得胜利。但在大城市中,贵族家庭却凭借他们的地位和身份凌驾于这些裁缝之上。

中世纪,在由行会支配与管理的城市,尤其是城市联盟,根本不存在系统的贸易政策。城市不会独立进行贸易,至少16世纪之前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德国商业行会的政策却是一个例外。只有德国商业行会在有意识地实施一贯的商业政策,这具有如下几个特征。(www.xing528.com)

(1)只有加入该商业行会的市民才能分享商业行会获得的商业特权。

(2)它以外国的零售贸易为目标,放弃了运输或委托业务,不过在英格兰、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俄国的当地商业阶级兴起后,以这个政策为基础的贸易就瓦解了。

(3)在进行贸易时,商业行会的成员只使用他们自己的船只,他们不能租用外部人士的船只,也不能将商业行会的船只或他们手中的行会股份卖给外部人士。(9)

(4)商业行会的成员只经营商品贸易,不会像佛罗伦萨人一样经营货币汇兑或银行业务

(5)各地的商业行会都旨在获得定居和建立仓库的特许权,以对行会中的商人进行控制。商业行会对成员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对重量和成分鉴定设定了严格的规定,并禁止成员与外部人员进行信用交易。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外部资本在组织内产生影响,为此,他们甚至禁止与非成员结婚。

(6)商业行会首次在推进标准化方面付出了努力,经营固定商品贸易——蜡、食盐、金属、纺织品

(7)从负面意义上看,商业行会没有制定海关政策,它们最多只是为了战争筹款而收取关税。商业行会的内部政策倾向于实施市场寡头政治,尤其是在压制手工业行会方面。总体说来,这些措施是为了维护本地的外商阶级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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