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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碳排放已作为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提上议程。截至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是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中迈出的第一步,在人类气候合作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探析

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碳排放已作为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提上议程。对于气候协定的国际谈判,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以中国为代表的“基础四国”和以拉丁美洲国家为首的中小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新的谈判格局。截至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本。国际气候谈判的具体演变历程见表2.1。

表2.1 国际气候谈判历程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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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此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响应相继出现,该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是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中迈出的第一步,在人类气候合作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第一,该公约第二条明确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第二,该公约第三条确定了指导和制约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代际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风险预防和成本效益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并承认经济发展对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开放经济体系原则。第三,该公约第四条制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该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机制。第四,该公约设立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三个机构和一个资金机制,为国际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构支持。(www.xing528.com)

截至2012年12月,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96个。尽管各缔约方还没有就气候变化问题综合治理所采取的措施达成共识,但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气候变化会使人类付出巨额代价的观念已为世界所广泛接受,并成为广泛关注和研究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该公约是国际环境法乃至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该公约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京都议定书》

为了切实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最核心的成果是创设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即京都机制。

《京都议定书》全文贯穿着平等协商和自愿履约精神,内容上也更为灵活。首先,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期从“柏林授权”所要求的2000年减排推迟到为2008—2012年,这与IPCC所竭力呼吁发达国家应尽早减排保护大气层的口号是相悖的;其次,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相对较低,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平均减排5.2%,远比欧盟所主张的每个发达国家到2010年减排15%的指标要低;另外,议定书允许利用森林等吸收汇抵消一部分减排额,允许将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物种温室气体按“全球增温潜势(GWP)”[2]折合成二氧化碳当量计算[3];最后,各种温室气体减排额在京都机制规定下分配起来有更大的灵活性。

京都机制的创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它的创设为全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同时也必将对各国政治、经济和人类自身的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京都议定书》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和灵活性基础上的承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比如排放配额合理分配问题等。尤其是最初极力主张京都机制的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使本来乐观的气候问题解决局势急转直下。

(3)《巴黎气候变化协定》

《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环境保护与治理上来看,《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将世界所有国家都纳入了呵护地球生态确保人类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当中。协定涉及的各项内容摈弃了“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体现出与会各方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的强烈愿望。《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在《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成果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地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方向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获得了所有缔约方的一致认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框架下各方的诉求,是一个非常平衡的协定。然而,美国于2017年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这对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来说“是一件令人极其失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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