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现行土地征收流程及优化建议

现行土地征收流程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现行土地征收流程及优化建议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作了尽管不统一,但不可谓不细致的规定。[10]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可脱离土地征收的整体过程而独立存在,故下文对补偿程序的归纳也部分地包含土地征收其他环节的一些内容: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前的调查程序

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开展征地调查。征地调查是开展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工作的基础,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情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2.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及其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方案进行告知,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实施。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3.将征地方案等有关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在征地调查的基础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www.xing528.com)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7.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民参与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须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8.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9.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11]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10.土地征收补偿的支付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11.土地交付程序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被征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出土地的,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仍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