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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户多宅的难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实际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和住宅混合用地的,可根据主要用途选择其中的一种,如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如选择住宅用地用途的,应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宜城与湟源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增加了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批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对解决后一类问题提供了思路。

解决一户多宅的难题

对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一般是根据一户多宅的成因,区分合法形成与非法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制定处理政策。

如,青海湟源县规定:(1)农村居民一户占用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法定面积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法定面积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2)因国家建设或项目实施等,经依法批准集中搬迁到社区楼房或异地建房的,对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对新宅基地予以确权。(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依法继承、形成买卖租赁事实、违法占(使)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自愿有偿退出。②形成买卖租赁事实、违法占(使)用农村宅基地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确权。③依法继承的,继承人要求继续使用,按有偿使用处理,予以确权登记。(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买卖租赁事实、违法占(使)用农村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退出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湟源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实行有偿使用。(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的宅基地,按有偿使用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www.xing528.com)

再如,湖北宜城市规定:(1)农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规划调整、项目实施等又另占地建房的,由村委会无偿收回老宅基地。(2)本村成员因买卖、继承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买受人、继承人不愿退出一宅以外的宅基地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其中,对买受人只调查不发证;对继承人可确权发证。(3)非本村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①合法继承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继承人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偿使用处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②继承原非本村成员房屋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继承人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此外,规定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批准,形成一户多宅的,按下列办法处理:①实际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作宅基地对待。②实际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和住宅混合用地的,可根据主要用途选择其中的一种,如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如选择住宅用地用途的,应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自愿有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③实际用途为单一住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自愿有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宜城与湟源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增加了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批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对解决后一类问题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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