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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纠纷治理模式:制度、利益和主体的因素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个阶段由于农地制度变迁而导致农地价值出现差异性,进而影响到土地流转行为的阶段性特征。多元主体包括农民、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企业等等。基于此,本书建构土地价值、参与主体与农地流转纠纷的分析模式。

农地流转纠纷治理模式:制度、利益和主体的因素

1.制度变迁、土地价值与农地流转

图2-2:制度变迁、土地价值与农地流转

(A为1989-2005年;B为2006-2013年;C为2014-2018年)我国的农地流转是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逐渐产生的一种利益交换行为。从制度变迁的背景来看,经历了三个时段,一是从1989至2005年,二是从2006至2013年,三是从2014年至今。三个阶段由于农地制度变迁而导致农地价值出现差异性,进而影响到土地流转行为的阶段性特征。具体而言,如图1所示,在A时段,由于农地债权化特征以及繁重的农业税收,导致农地价值偏低,此时的农地流转主要以农户向外流出为主,其价值收益程度较低。进入B阶段,由于国家惠农政策以及废除农业税等政策,使得农地价值逐渐提升,此阶段的农地流转主要以农户流入为主。当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2014年以后,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加快,资本下乡给农地价值带来了显著的影响,农地价值大幅度增加,在此背景下,农户对于土地流出的意愿显著增强,农地流转行为也大量发生。

2.土地价值、参与主体与农地流转纠纷模式

在制度变迁背景下,农地流转主体的变化趋势在于从农户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的有效互动和参与,具体而言,在农地市场化开启之前,农地流转主要是相同或周边村落农民之间进行的单一流转行为,而在市场化之后,则出现了大量多元主体间的流转行为。多元主体包括农民、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企业等等。由于土地价值具有区域化和商业差异等特征,由此导致农民手中的承包地具有价值上的差异。基于此,本书建构土地价值、参与主体与农地流转纠纷的分析模式。如表2-1中所示:当土地价值较低、参与主体为农民单一主体时,此时的农地以低利益简单纠纷为主,即以农户之间的低度纠纷;当农户之间流转时涉及的土地价值较高,则会产生高利益简单纠纷为主;当多元主体介入层次较高,而利益价值度较低时,产生低利益复杂纠纷;当多元主体参与度较高,土地价值度较高时,则会产生高利益复杂纠纷。总体而言,土地价值的高低决定了纠纷的利益关联性,流转参与主体的多少决定了纠纷的复杂程度。(www.xing528.com)

表2-1:土地价值、参与主体与农地流转纠纷模式

3.复合利益关系、多元主体下的农地流转纠纷治理模式

农村政策和农地制度变迁使得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价值发生变化,农地流转实践中的参与主体及其流转模式也发生变化;制度变迁影响下的土地价值和参与主体两方面因素通过交互作用,产生低利益单一主体、低利益复合主体、高利益单一主体、高利益复合主体四种理想类型的农地流转模式;③低利益单一主体、低利益复合主体、高利益单一主体和高利益复合主体四种农地流转模式可能产生低利益简单纠纷、低利益复杂纠纷、高利益简单纠纷和高利益复杂纠纷四种理想类型农地流转纠纷;④低利益纠纷对应于自主治理模式,高利益简单纠纷对应于村委治理模式,高利益复杂纠纷则对应于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模式。

农地流转纠纷治理的分析框架,注重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农地价值差异化对于各主体间流转行为的影响,进而分析农地流转为何会产生各种纠纷,以及政府在应对此种纠纷时采取何种策略导致纠纷解决(或升级)。在对农地流转纠纷治理的分析中,当制度变迁体现出强制性变迁时,意味着土地流转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特征,也就是说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调整(明晰化)对于农地流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体现在随着农地物权化愈发明显,导致农户在流转土地时,能够在市场规则下更为清晰地追求利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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