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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纠纷的发生原因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应对大规模流转风险进行二元化认识,对不同性质、级别的监管主体划定责任区,村集体也应具备分担农地流转风险的功能。随着农户市场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市场化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39]郭亮认为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

农地流转纠纷的发生原因分析

1.产权视角的解释

熊万胜从地权规则确定性角度分析小农地权的稳定性问题,认为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是导致地权纠纷的重要原因。[24]周敏等研究发现,大规模农地流转中,工商企业与村社组织之间的结盟为象征地权的膨胀和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村社组织攫取了以流转权为代表的土地剩余产权;因此,土地使用规则随着利益、力量的变动而不确定。[25]李菁、欧良锋研究发现在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构建背景下,农地大规模流转成为必然。一方面,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农地流转具有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同时集体内部农户阶层分化、农地产权异质性加剧,产权冲突不断。在市场特征与产权形态变迁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大规模农地流转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工商资本充分利用乡村社会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在利益驱动下,村集体具有强制性流转路径依赖。加剧了资本对农地产权的侵蚀,致使大规模农地流转演变成为优势农户阶层谋取自身利益的一个平台。农地流转价格与供给曲线受阶层影响,不再平滑,呈梯形分布。因而,农地流转须在农地自演化产权与强制性产权相融合状态下,循序渐进推进。同时,应对大规模流转风险进行二元化认识,对不同性质、级别的监管主体划定责任区,村集体也应具备分担农地流转风险的功能。[26]

2.政策视角的解释

汪吉庶等的研究表明,土地流转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投入存在的资产专用性问题限制了承包户退出流转的自由,但在现行土地制度与法律制度下,保障承包户自由退出权的“政治保护逻辑”与尊重投资者权益的“契约保护逻辑”又构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27]吴小艳、王琼分析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村土地纠纷,认为农地纠纷表现为种田大户与普通农户间的纠纷、农业结构调整产生的纠纷、农民权利与义务错位引发的矛盾。其原因在于农民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无法保障权益;土地流转制度供给不足,造成制度预期效益低下或无效;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导致农民身份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其解决途径包括: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身份的置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28]叶盛楠研究发现农村税费改革,促使农民工返乡,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解机制;完善信访机制,做好信访工作[29]陈丹,陈柳钦认为农村土地纠纷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历史沿革的复杂过程导致管理混乱、长期以来模糊管理的惯性、农村习俗与法律制度的不相容、政策缺陷引发管理漏洞、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基层管理缺失等。[30]曲颂等的研究表明:土地确权在明晰农地产权、赋予农民权能的同时,也显化了农村长久以来的农地产权不稳定也易引发利益、权属等纠纷;高帆宏观视角分析农地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城市化与农业安全博弈的结果使土地征用在一定意义上的普遍化,而当前对土地纠纷的治理措施更多体现为短期的积极效应。为了追求长期效果,就应重构避免土地冲突的制度性框架[31]高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政策规定与实践运行状态之间存在着诸多偏差,这导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等三大主体对土地具有六重功能(对中央政府的经济功能和稳定功能、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功能和信号功能、对农户的收入功能和保障功能),但“不可能三角”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同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多重功能是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32]唐启光、王伟研究发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即国家农业政策突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应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33]桂华、陶自祥的研究表明,一般观点认为,农民土地上访是“地权”不明晰造成的,解决的办法就是赋予农民“地权”。

3.利益视角的解释

郭亮认为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是农地纠纷的实质原因。[34]李红波等认为土地各项权益主体之间在土地利用发生权属转移和土地权益分配过程中展开权益争夺而引发了土地冲突。土地冲突就其实质而言,并不仅是对土地权益的争夺,更为主要的是对土地权益分配方式的争夺,是对有利于自身土地权益实现的社会地位的争夺。[35]徐斯伊白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在于政府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性征用土地,并降低给予农户的补偿: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在于企业通过贿赂等不法手段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联盟,损害农户的合法利益;农户作为博弈中的弱势群体,无法维护自身利益。[36]马华认为随着农地规模流转进程的加快,涉农企业这一新的产权主体逐渐进入乡村社会,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不断细化,乡村社会治理生态随之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然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尽管涉农企业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但在解放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力的同时,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农户的目标也存在一些背离现象,容易引发乡村社会纠纷。当前纠纷解决方式仍然是以农地产权主体自身优势为主导取向,这不仅无益于各个主体目标之间的协调,而且使得乡村社会更加无序化,乡村治理从而陷入困境。[37]胡勇、陈利根认为土地纠纷问题目前较为突出。中国转型期所表现出来的土地纠纷特点和新问题是过去隐性化的人地耦合与偏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当代被激化与显性化。文章从人地关系出发,立足于土地系统的实际,从利益协调与利益表达的角度,探究了土地纠纷的化解,并探讨了应对当前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的利益主体协调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38](www.xing528.com)

4.文化视角的解释

张翠娥、万江红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人情与利益规则的博弈现象,并且呈现出人情规则下降、利益规则上升的趋势,而“社区记忆”弱化、“契约信任”建立、国家行政干预的规范和中介组织发展是这一变化的基础。随着农户市场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市场化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39]郭亮认为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在三起土地纠纷中,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土地产权的变革需要虑及产权变革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40]罗必良、刘茜从合约视角分析农地流转纠纷的形成机理及其特征,研究表明,第一,农地流转合约主要表现为“关系型合约”,并具有不稳定性;[41]高瑞琴从心理认知视角分析农村土地纠纷的发生原因,包括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与城市居民相比、与其他农民个体相比、与自己过去相比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官民之间信息不畅导致土地纠纷矛盾升级,包括信息流通方式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官民信息沟通不畅的影响因素及不良后果;农民对土地纠纷事件的归因模式偏差和不良的认知方法。[42]谢琳、罗必良从土地所有权认知视角考察农地流转纠纷的形成原因。

5.综合性的解释

徐凤真认为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设置上的“双轨并行”“城乡分治等”等。[43]曲颂等认为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包括四方面影响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是潜在土地纠纷显性化的诱因;土地收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深层次原因;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土地纠纷的内在因素;政策的时效性、矛盾性、不配套是导致土地纠纷的直接因素。[44]王莹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多,流转不规范;利益主体多元化,纠纷日益增多;农户心存顾虑,土地流转市场不稳定因素多;监管缺失,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土地流转纠纷的重要原因。[45]白呈明认为农地土地纠纷的社会基础包括历史问题的困扰、经济利益的驱动、观念意识的影响、制度缺陷的显化、体制弊端的惯性。[46]魏华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发现,多数案件为转出方反悔,集中发生于长期流转情况,流转客体具有复合性。诉讼理由主要包括流转方式、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三方面。诉讼原因主要是流转双方风险不平衡、土地增值利益凸显、法律规则不清晰及集体对土地缺乏监管。制度构建应以规范流转为宗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放活土地经营权。[47]亓宗宝、史建民研究发现执行结果具有显著的“二重性”。[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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