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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前义务违反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合同双方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其属于合同前责任,其内涵是指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的赔偿。在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应比违约责任轻,对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以数额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前义务违反的赔偿问题

(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或错误行为,使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合同双方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其属于合同前责任,其内涵是指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的赔偿。在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应比违约责任轻,对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以数额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案例2-6](www.xing528.com)

背景资料:

李某与陈某均为个体工商户,由于经济形势不好,都想将自己拥有的铺位转让出去,但是苦于找不到买主。适逢张某从外地来投资做生意,正想买个铺位安置下来,于是便开始私下与李某、陈某分别接触,经过再三考量,张某初步决定以8万元的价格受让陈某的铺位。李某获知张某已决定买陈某的铺位而不买自己的,心中着急,于是便去找陈某,声称愿以更高的价格9万元将其铺位买下,陈某一时轻信,便回绝了张某的购买。张某于是只能再找李某,并买下其铺位。事后,李某以种种借口搪塞陈某,称不能买其铺位,陈某此时方知上当受骗,遂成纠纷。

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李某借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显然在缔约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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