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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与风险损失补偿探讨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工程风险既有承包人的,也有发包人的,因此应以双方的共同名义投保,合同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在保险单上说明,一旦由任何一方负责的项目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均可从保险人那里直接获得赔偿,不必相互进行追偿。

工程风险与风险损失补偿探讨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定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及其保险责任范围: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在以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保险未作规定或只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今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工程保险机制亦已逐步完善,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长以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为了能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一般均要求投保工程险和其他必要的保险,本款对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作了规定。按照国际上的传统作法,工程保险一般由承包人投保,由其负责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并支付保费,但今年来由于发包人希望能全面保护其工程投资,目前已逐渐转由发包人投保的趋势,特别是一个建设项目分成多个合同,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承包时,各家分别投保,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露保,致使实际由发包人承担的保费增加,而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采用了承由包人投保的模式,又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的模式,发包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可自行选定。如前所述,工程风险既有承包人的,也有发包人的,因此应以双方的共同名义投保,合同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在保险单上说明,一旦由任何一方负责的项目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均可从保险人那里直接获得赔偿,不必相互进行追偿。(www.xing528.com)

由承包人投保工程险时的投标报价办法规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内,工程险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办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施工设备保险与工程保险不同,由于发包人在施工设备中没有可保权益,故应以承包人的名义由承包人投保。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失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失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尽管第48.1款规定了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投保,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接受,此外,保险公司能接受的保险也可能出现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或损失的费用。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哪一方负责补偿,本款为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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