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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风险及损失原因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习信息1.1风险概述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例如,一辆汽车由于转向系统失灵,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人,撞坏信号灯。人身伤害风险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赔偿风险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风险及损失原因

学习信息1.1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

风险的发生,意味着将遭受损失。但保险学中的风险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1)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三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风险要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它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和社会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是一种有形的风险因素。例如: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失灵造成交通事故。

(2)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它常常表现为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例如:骗保或骗赔。

(3)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的主观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例如粗心大意导致失火。

(4)社会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状况产生的风险因素。例如:战争金融危机等。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风险只能通过风险事件的发生,才能产生损失。例如:火灾地震、人的死亡和疾病。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爆胎等属于风险事故。

风险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实质性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直接损失所引起的其他费用的经济损耗。包括收入损失、责任损失、额外费用的损失。例如: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为直接损失;但修复期间产生不能运营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已经承揽的客户不能正常接送,所支付的违约赔偿为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例如,一辆汽车由于转向系统失灵,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人,撞坏信号灯。在这里,转向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交通事故是风险事故,撞伤一人和撞坏信号灯是风险损失。

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下冰雹时路滑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在这里,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但如果冰雹直接砸伤行人,则风险事故则变为冰雹。

2)风险特征

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1)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存在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2)风险的普遍性。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会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生老病死是每个人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则面临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市场风险等。

(3)风险的偶然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风险而言,其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比如,人们出门在外,不知道风险会不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损失有多大某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不知道可能的风险事故会造成何种损失。

(4)风险的可测性。对大量的风险事故进行观察和统计,就会发现风险也呈现出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利用概率论数理统计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可构造出损失分布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例如:经过统计分析,一个人在一年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为1/3,在家受伤的概率为1/80,在行车中被撞死的概率为1/130 000、死于空难的概率为1/250 000。

(5)风险的发展性。随着环境的变化,风险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人们认识的深入、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可能会促使风险产生变化,包括:质的变化、量的变化、某些防线的消除、某些新风险的产生。例如:汽车没有普及前,车祸是极少部分人可能遇到的风险,但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意外转化为常见风险;新技术的研制和使用也可能带来某些风险,比如核技术也可能带来核风险;有了证券市场,就有了投机风险和投资风险,等等。

3)认识风险的类型

(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指当风险发生时,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例如:交通事故、火灾、疾病等。

投机风险是指风险发生时,既存在损失机会又存在获利机会的风险。其结果可能是无损失、有损失、有获利三种情况。例如:买彩票、金融投资、房产投资等。

(2)按照所致环境变化因素分类,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指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如地震、盗窃、欺诈等。

动态风险指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如战争、通货膨胀等。

静态风险变化比较规则,而且涉及少数人;动态风险所引起的后果,常发生较为广泛的影响。

静态风险只是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既可能是纯粹风险,又可能是投机风险。

(3)按照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指风险波及范围宽,不容易防止或避开。风险的起因和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相关。例如:与自然灾害相关的风险,与社会和政治有关的风险。;,

特定风险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涉及面与特定的人相关。例如:盗窃。

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的界限也会随时间和社会的发展而转变。比如,交通意外,在几百年前属于少部分人的特定风险,但现在则被认为是特定风险。

(4)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分为财产损失险、人身伤害风险、责任赔偿风险、信用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指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贬值的风险,例如:房屋遭受火灾、地震等损失的风险,飞机有坠毁的风险,财产价值有经济波动而贬值的危险。

人身伤害风险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赔偿风险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例如,医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这时医生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即为责任赔偿风险。

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一方企业因暴雨导致仓库被淹货物被损,无法交货而申请破产保护,从而导致另一方企业的货款蒙受损失等。

(5)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例如:洪水、地震、飓风、火灾等所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或不可预测的团体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损害的风险。例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某种因素变化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例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因素,如政局变化、政府法令或法律的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

学习信息1.2 认识风险管理程序

1)认识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是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或任何组织。

风险管理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估。

风险管理的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具体分为损失前的目标和损失后的目标。损失前的目标主要包括减少风险事故发生机会,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发生,提高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为规范,为企业家庭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损失后的目标则包括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家庭生活的稳定性,并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1)识别风险。

风险识别,就是辨别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判断、归类,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例如:机动车有碰撞、丢失、火灾等风险。分析风险的引发因素,可以用于衡量风险的性质和大小,并为采取最为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深刻、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质量,进而影响整个风险管理的最终结果。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对已识别风险的程度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对风险事发生的概率大小和损失程度进行估测,为选择风险处理的方法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风险评估的主要测算指标包括损失概率和损失强度。

(3)风险控制与处理。

风险控制,是指对风险的发生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风险的因素源头开始进行安全管理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事故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检查、正确保养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是减小交通事故的主动措施。

风险处理,是对风险评估和采取风险控制手段后依然会发生的风险进行财务上的安排和处理,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通过外来资源的补给,使得损失减到最小的程度。风险处理的方法包括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又分为保险式转移和非保险式转移。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商业保险行为。它具备以下特征:①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②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③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④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4)风险管理效果评估。

风险管理效果评估,是对风险处理手段的实施结果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比较预期目标的差异,对所采取方法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受益性做出评价。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发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风险因素会发生变化,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因素。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修正,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能适应新情况并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2)认识可保风险

(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 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但保险研究的是可保风险。

②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保险是一种风险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方式。

③ 保险经营效益受到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如对风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造成损失的幅度估计是否准确,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哪些风险不可以承保,保险的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如何,保险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④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新的风险,促使保险开发新的业务、新的险种、新的收费体系。

(2)认识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对一些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导致的风险事故损失是无力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或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后将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保险人为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只选择对可保风险进行承保,对不可保风险则采取拒绝承保。例如:故意制造的风险事故,伪造事故实施骗保的,等等。

风险无处不在,但又千差万别。保险公司承保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可能性。如果一定不会发生的风险,就没有必要投保。

② 偶然性。事故的发生无法预知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如果可以预知,则损失成为必然。对于必然会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承保的。

③ 意外性。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发生,而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④ 纯粹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纯粹风险,不可能是投机风险。因为承保投机风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促使被保险人因投保而获取额外收益,这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基本原则。

⑤ 同质性。可保风险应该是大量的、同质的、可预测的。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大数定律为基础,对某种同质风险进行概率统计,由此得出的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是计算保险费率的依据。

⑥ 重大性。风险事故发生后将造成的重大损失,才能促使多数人有参加保险的愿望。如果风险损失不高,就没有必要一定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了。

⑦ 分散性。由于保险金是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金为基础,为了弥补单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集合众人的力量形成的保险基金。当个别人因为遭遇保险危险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由已建立的保险基金来弥补单个人的损失。不具备分散性的风险,保险人可能将其列为不可保风险,例如战争。

学习信息1.3 认识保险的功能

1)认识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在汽车保险的有效期内,在汽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内,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按事故中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已经原有的社会财富在经济价值上得到补偿,不因灾害事故导致车辆损失而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过大的影响。这种补偿可以使车辆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使社会复工复产得以持续进行,人民的生活得以安定,进而保障社会稳定。

(1)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功能分为两类: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组织经济补偿是其中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指防灾防损和融通资金的职能。

(2)汽车保险的特点。

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根据科学计算,以事先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汽车保险的特点包括:① 汽车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② 汽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③ 汽车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

机动车辆保险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有所区别,除了财产险具有的共性外,还具备本身独有的一些特点:

① 机动车属于不定值保险。

② 主要采取修复方式。

③ 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④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⑤ 扩大保险利益。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一般有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⑥ 绝对免赔率与无赔款优待。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

⑦ 机动车辆损失赔偿限额和次数的特殊性。在机动车辆保险单有效的保险期限里,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索赔,只要保险人核定的赔偿额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结束,以致会在同一份保单下出现多次赔偿,且赔偿额的累计高于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的情况。但是,只要一次事故的赔偿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则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2)认识汽车保险的类型

(1)按照车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例如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保险合同。

(2)按照车险保障的范围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但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缴费能力来决定。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3)按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标的的价值,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在定值保险中,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程度来进行赔偿。

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形式,即在保险合同中只列明保险的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不是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机动车辆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

(4)按照风险转移的方式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保险简称“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称为“分保”。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分摊。

学习信息1.4 认识汽车保险的主要术语

1)认识车险行业体系

中国汽车保险产业链结构由五部分主体构成。除了产险公司和车险用户外,汽车保险产业链上游包括汽车制造商、金融公司,产业链下游则包括渠道中的专业、兼业代理、服务提供商(如保险公估机构、汽车维修点)。

(1)保险管理机构。

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就保险业的宏观和全局性问题进行监督与管理,而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市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技术问题进行自行协调解决,在包括费率的执行、保险金额的确定、机动车辆修理市场的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保险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机构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各个公司的产品服务略有不同,典型的公司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中国平安等公司。(www.xing528.com)

(3)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中介是相对于直接业务的一个范畴,是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改革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将市场营销的功能剥离,由专业的保险中介组织完成,或借助第三方媒介/工具完成,而保险公司则集中精力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经营。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其支付给保险中介的相关费用是其经营成本中营销成本部分,而不是额外的成本负担。、,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三种。

①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② 机动车辆保险经纪人。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公司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投保人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需承担赔偿责任。

③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

①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② 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结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③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汽车保险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

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威胁、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与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境内投保原则。《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要求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境内”一方面保证了境内表现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4)专业经营原则。《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业务。”专业经营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重要原则,因为保险公司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社会动荡的后果。另外保险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范他们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使保险也按照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5)公平竞争原则。《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公平竞争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人,也适用于保险中,,,介人。保险中介人代表着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利益,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中间环节,是公平竞争原则最直接的适用者、执行者。他们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秩序。

3)认识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术语

在从事保险活动中会经常使用专业名词术语,我们在进入后面的学习前,先学习理解一些常用术语。

学习信息1.5 认识汽车保险的四个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指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可用于限制投保方,因为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方的告知与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也适用于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都由保险人拟定,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合理均取决于保险人的诚意。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分为保险人告知和投保人告知两种。

① 保险人告知。主要是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告知形式包括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可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在采用明确列明形式的基础上履行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即需要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部分加以解释。

② 投保人告知。主要是诚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相关事项和驾驶员情况,比如将汽车保险中与汽车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相关的事项进行如实告知。这种告知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紧密相关。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重要事实,不需要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4 种:

a.漏报。投保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以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

b.误告。投保人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c.隐瞒。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d.欺诈。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意图欺诈。

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是区别对待的:① 区别有意或无意。对有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② 区分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重。

例如,《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对于保证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保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默示保证指一般国际惯例同行的准则,而不必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②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购买汽车保险后,被保险人容易放松警惕而诱发较大心理风险。比如疏忽了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导致车辆的技术状况(如制动性、操纵未定型、动力性、通过性等)下降,这些都增大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行风险。如果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对车辆的使用不做任何限制,等于是间接放纵被保险车辆,扩大了车辆使用的风险,同时也增大了全体投保人的负担。因此,我国保险条款中规定,如“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据、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等,这些都属于保证内容。

③ 保险活动中,无论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④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例如,投保人投保时,声明其投保的财产旁边存放有特别危险品,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不拒保,也不提高保险费,以后保险财产因其旁边的特别危险品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赔。在寿险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有特殊的时间规定,如果在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理由解除合同。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① 汽车保险经营的对象是汽车在使用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损失,比如碰撞、水淹、被盗、着火等。同时,汽车保险不仅对汽车本身提供保护,也对被保险人使用汽车时,致使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护。

② 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汽车投保的目的是转嫁使用汽车的风险,而保险人为了降低经营风险,限定了保险责任,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实现自己的目的,取决于投保人想转嫁的汽车使用风险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是否相一致。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对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的含义,只有保险人最清楚。当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后,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这可避免日后索赔时产生保险纠纷。而被保险汽车的车辆结构、技术状况及驾驶员的习惯等事实,投保人、被保险人最清楚。因此,汽车保险中只有双方都如实告知,才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能被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构成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任何利益并非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②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③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2)作用。

依照保险利益原则,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即使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也不得超过保险利益限度,即不能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对机动车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 区别保险与赌博;② 防止道德风险;③ 有效地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3)保险利益形式。

① 财产利益包括车辆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等。

② 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运营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③ 责任利益包括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等。

④ 费用利益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利益。

(4)保险利益的变动。

车辆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投保人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转让,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汽车转让后,原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车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但新的所有权人通过批单变更手续后,法律承认保险合同该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合同继续生效,而不需要重新投保。《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转让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标的车辆的灭失是构成保险利益灭失的主要形式。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活动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1)近因判定。

①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则该原因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不止一个,则应该具体分析。

例如:保险标的车辆低速行驶时撞伤一行人,送医院治疗,一天后死亡。该伤者也是慢性病患者。用近因原则分析该事故:单纯的交通事故或慢性病都不会导致行人死亡的结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行人死亡。因此,交通事故与慢性病均视为行人死亡的近因。但保险赔偿时,应确定两种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起作用比例。

再如:保险车辆暴雨中行驶时因汽缸进水而熄火,强行启动后导致发动机受损。用近因原则分析:暴雨为前因,强行启动是后因。但前因与后因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起事故的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有规定,暴雨造成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暴雨导致车辆熄火,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③ 多种原因间断至损。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原因接入,导致损失。如新的独立原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相反,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般需要根据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做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无论哪种赔偿形式,都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的职能是通过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达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如果保险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就可能导致个别不法之徒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诱发道德风险,从而为社会带来了新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

(1)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三个限度。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时,应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收益。

① 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是根据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的,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例如,某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 万元。该车出险时,由于车市价跌落,该车市场价已降到15 万元。如果该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只能赔偿15 万元,而不能赔偿20 万元。

② 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如果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5 万元,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20 万元。当该汽车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只能赔偿20 万元。

③ 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例如:在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借款人借入的款项为15 万元,而他用作抵押的汽车价值20 万元。这时,即使抵押权人按20 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那么抵押汽车出险时,保险人最多只能赔偿15 万元。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

机动车保险的损失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三种方式。

① 现金给付,是财产险最常见的损害补偿方式职业之一。例如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② 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损害的补偿。例如汽车保险的玻璃破碎险。

③ 修理,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修理的方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例如车损险的补偿。

(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补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① 权利代位。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②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一种物权的转移,若全部权力归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得到的利益超过赔偿的金额,应属保险人所有。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做推定全损的情况。所谓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由于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还有残值,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代位补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合同条件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在数个保险人处重复得到超过损失额的赔偿,以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实现,并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应运而生。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

① 比例责任分摊。

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车的保险金额总和是140 万元,投保人和甲、乙两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是80 万元和60 万元。如果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 万元,那么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万元,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万元。

我国规定采取比例责任方式赔偿。《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② 限额责任分摊。

各家保险公司是在假设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计算公式为

例如: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甲公司承保4 万元,乙公司承保6 万元,实际损失为5 万元。则甲公司在无乙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4 万元,乙公司在无甲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5 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以责任限额来分摊,甲公司应赔付乙公司应赔付万元。

③ 顺序责任分摊。

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险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则依次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这种分摊方式因为有欠公平,所以目前很少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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