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巡视的架空线路一般指自产权分界点到用户变电站即用户产权部分的架空线路。
10.13.1.1 架空线路运行的基本要求
(1)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成立外部线路巡视小组,由设备保全部从各分厂电气维修人员中抽调。由设备保全部总降主管负责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包括计划、管理制度起草、资料及记录整理、工器具准备等。
(3)每条线路应有明确的维修管理界限,应与供电公司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
(4)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加强线路保护区管理,防止外力破坏、变动较大。
(5)线路外绝缘的配置应在长期监测的基础上,结合运行经验,综合考虑防污、防雷、防风偏、防覆冰等因素。
(6)对易发生外力破坏、鸟害的区域和处于洪水冲刷区的输电线路,应加强巡视,并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7)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应有醒目的标识。
(8)运行中应加强对防鸟装置、标志牌、警示牌及有关监测装置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9)如有必要且条件具备,可自购或向供电公司寻求帮助采用无人机巡线。
10.13.1.2 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
架空线路巡视是为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线路本体、附属设施以及线路保护区出现的缺陷或隐患,并为线路检修、维护及状态评价(评估)等提供依据,近距离对线路进行观测、检查、记录的工作。
1.线路本体
(1)地基与基面:无填土下沉或缺土、水淹、冻胀、堆积杂物等情况;
(2)杆塔基础:无破损、酥松、裂纹、漏筋、基础下沉、保护帽破损、边坡保护不够等;
(3)杆塔: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杆塔倾斜;
2)主材弯曲;
3)地线支架变形;
4)塔材、螺栓丢失;
5)严重锈蚀;
6)脚钉缺失;
7)爬梯变形;
8)土埋塔脚等;
9)混凝土杆未封顶、破损、裂纹等。
(4)接地装置: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断裂;
2)严重锈蚀;
3)螺栓松脱;
4)接地带丢失;
5)接地带外露;
6)接地带连接部位有雷电烧痕;
7)多根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值不应出现明显差别。
(5)拉线及基础: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拉线金具等被拆卸;
2)拉线棒严重锈蚀或蚀损;
3)拉线松弛;
4)断股;
5)严重锈蚀;
6)基础回填土下沉或缺土等。
(6)绝缘子: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伞裙破损;
2)严重污秽;
3)有放电痕迹;
4)弹簧销缺损;
5)钢帽裂纹;
6)断裂;
7)钢脚严重锈蚀或蚀损;
8)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倾角大于7.5°或最大偏移值大于300mm。
(7)导线、地线、引流线、屏蔽线、OPGW: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散股、断股、损伤、断线;
2)放电烧伤;
3)导线接头部位过热;
4)悬挂漂浮物;(www.xing528.com)
5)弧垂过大或过小;
6)严重锈蚀;
7)有电晕现象;
8)导线缠绕(混线);
9)覆冰;
10)舞动、风偏过大;
11)对交叉跨越物距离不够等。
(8)线路金具: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线夹断裂、裂纹、磨损、销钉脱落或严重锈蚀;
2)均压环、屏蔽环烧伤、螺栓松动;
3)防振锤跑位、脱落、严重锈蚀、阻尼线变形、烧伤;
4)间隔棒松脱、变形或离位;
5)各种连板、连接环、调整板损伤、裂纹等。
2.附属设施
(1)防雷装置: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避雷器动作异常、计数器失效、破损、变形、引线松脱;
2)放电间隙变化、烧伤等。
(2)防鸟装置: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固定式:破损、变形、螺栓松脱;
2)活动式:动作失灵、褪色、破损;
3)电子、光波、声响式:供电装置失效或功能失效、损坏等。
(3)各种监测装置:无缺失、损坏、功能失效等情况发生。
(4)杆号、警告、防护、指示、相位等标识:无以下情况或变化发生
1)缺失、损坏、严重锈蚀;
2)字迹或颜色不清、被涂改等。
(5)航空警示器材:无高塔警示灯、跨江线彩球缺失、损坏、失灵等情况发生。
(6)防舞防冰装置:无缺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7)ADSS光缆:损坏、断裂、驰度变化等情况发生。
3.线路通道环境
通道环境巡视应对线路通道、周边环境、沿线交跨、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线路通道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1)建(构)筑物:无违章建筑,建(构)筑物等。
(2)树木:无树木(竹林)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等情况存在。
(3)施工作业:线路下方或附近无危及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等。
(4)火灾:线路附近无烟火现象,无易燃、易爆物堆积等。
(5)交叉跨越:出现新建或改建电力、通信线路、道路、铁路、索道、管道等。
(6)防洪、排水、基础保护设施:无坍塌、淤堵、破损等。
(7)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引起通道环境的变化。
(8)道路、桥梁:无巡线道、桥梁损坏等。
(9)污染源:没有出现新的污染源或污染加重等情况。
(10)采动影响区:无裂缝、坍塌等情况出现。
(11)其他:线路附近无人放风筝、无危及线路安全的漂浮物、线路跨越鱼塘警示牌无丢失、无采石(开矿)、射击打靶、藤蔓类植物攀附杆塔等。
10.13.1.3 巡视周期的确定原则
(1)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合同到环境特点划分区段,结合设备状况和运行经验确定线路(区段)巡视周期。同时依据线路区段和时间段的变化,及时对巡视周期进行必要的调整。
(2)不同区域线路(区段)巡视周期的一般规定如下:
1)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1个月。
2)远郊、平原等一般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2个月。
3)高山大岭、沿海滩涂、戈壁沙漠等车辆难以到达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3个月。
4)以上应为设备和通道环境的全面巡视,对特殊区段宜增加通道环境的巡视次数。
(3)不同性质的线路(区段)巡视周期规定如下:
1)单电源、重要负荷等线路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2)运行不佳的老旧线路(区段)、缺陷频发线路(区段)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4)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坏区、树竹速长区、偷盗多发区、采动影响区、易建房区等在相应时段增加巡视,巡视周期一般为半个月。
(5)新建线路和改切区段在投运3个月内,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巡视,之后执行正常巡视周期。
(6)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进行巡视周期的修订,必要时应及时调整巡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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