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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组的注电解液及放电要求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2.2.3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第2.3.7条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第2.3.9条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铅酸蓄电池组的注电解液及放电要求

第一节 安装

第2.1.1条 铅酸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螺母应齐全。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 充放电

第2.3.1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www.xing528.com)

第2.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 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为25℃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 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 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 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2.3.12条 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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