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部门实施召回措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处理和监督销毁

食品安全部门实施召回措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处理和监督销毁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赴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现场进行监督,以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被召回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安全部门实施召回措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处理和监督销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1.召回的分类

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召回可分为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两种。

(1)主动召回

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接到经营者的通知后,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如贮存不当,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2)责令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责令召回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召回义务时,或者为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时,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2.召回的分级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

(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召回的流程

不安全食品召回流程包括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制订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不安全食品、处置召回食品、记录召回结果。

(1)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2)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食品销售者控制中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www.xing528.com)

(3)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工作计划。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食品销售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②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③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④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⑦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⑧召回的预期效果。

(4)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发布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②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及批次等;③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④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4.不安全食品召回期限

不同等级的召回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2)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3)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意,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5.召回食品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召回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的食品可以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

(2)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让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3)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赴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现场进行监督,以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被召回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其业态特点,食品供应周期短,多数情况下对供应的食品难以实施召回,但是也应当建立自己的食品召回制度,特别是中央厨房,要严格执行食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