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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因此,行政机关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时存在价值平衡难题。

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样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的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时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再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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