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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法治的要点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当性、科学性、及时性、客观性、程序性、有效性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体法治要素。正当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应当符合法律中的正当性价值。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社会安宁。设置正当性要求主要是防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蜕变成公权力机关实现其非法目的的工具。

深度解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法治的要点

正当性、科学性、及时性、客观性、程序性、有效性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体法治要素。正当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应当符合法律中的正当性价值。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社会安宁。如果行政机关借“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就不具有正当性。设置正当性要求主要是防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蜕变成公权力机关实现其非法目的的工具。科学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形成过程有充分的论据,检测样品、调查数据和检测结果是否可靠,科学性要求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中的方法与结论的可靠性,避免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源信息”失真。及时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和通报,并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性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部门的消极作为,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客观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部门所发布的风险警示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可靠,“不能为了非正当目的弄虚作假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隐瞒风险信息”[31]。程序性是任何法律行为必备要素,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部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时必须遵循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有效性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活动是有效益的,投入与产出是一种正比关系,“如果规制成本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3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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