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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至第146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违法形态及其法律责任。上述立法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司法审查与监督职权。但是这种影响并不会全面否定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司法审查,一项行为不具可诉性并不表示该项行为是不受司法监督的。实际上,司法机关还可能根据行政主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中的违法情况,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新兴的行政活动方式。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专门性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行为”。实际上,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并不能“逍遥法外”,司法机关有权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问题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体系性的法律依据。《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至第146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违法形态及其法律责任。该法第149条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立法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司法审查与监督职权。

尚须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司法审查并不是同一概念。依据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性质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但是这种影响并不会全面否定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司法审查,一项行为不具可诉性并不表示该项行为是不受司法监督的。实际上,司法机关还可能根据行政主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中的违法情况,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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