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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规定与联合投标、分包要求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包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投标规定与联合投标、分包要求

1. 投标

投标人(the Bidder)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自然人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科研项目投标活动。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等活动。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符合资质等级条件

投标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资质等级上。资质等级证书就是企业唯一的进入建筑市场的合法证件。禁止任何部门采取资质等级以外的其他任何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2)投标人应符合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该规定条件,如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竞争的有效方法。《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① 联合投标的含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② 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有的地方和部门以加强市场管理之名,通过种种手段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2001 年5 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要求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止干预工程技术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③ 联合体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 投标人的意思自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这就是说,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

2. 建设工程投标的基本程序

① 获得招标信息,接受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提供相应的审查文件。

② 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及时购买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的资料。

③ 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招标文件,制订工程承包方案,确定投标价格。

④ 按期参加招标答疑和现场勘察,调整和修改施工方案及报价。

⑥ 根据要求编制完整的工程投标文件,按规定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地点。

⑦ 按期参加开标会。如果中标,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报送

(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述两项基本要求:

①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才有中标的可能。

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款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评标标准等)做出回答,不能存有遗漏、回避或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失去中标的可能。

(2)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投标函:用以证明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下一年的财务预测报告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全体员工人数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或者尚未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度等。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③ 投标报价。

④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

②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③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姓名、文化程度、专业、职务、职称、参加过的工程业绩等情况。

④ 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通常应将投标方自有的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主要技术性能等内容。(www.xing528.com)

⑤ 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包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所谓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投标担保制度做了规定,这既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必要补充,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① 投标担保的形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中后者为工程实践中的投标担保的最主要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② 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 天。

③ 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投标的时间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发生地点方面的误送,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7. 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① 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所谓投标人之间串通就是投标人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下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a.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d.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下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b.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c.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d.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e.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② 投标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③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法律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④ 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b.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c. 投标时递交虚假的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d. 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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