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 念
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个原则包括:
① 体合法。行政复议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复议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 复议的依据。合法复议机关的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活动均需合法进行。
③ 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程序行为,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①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③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行政复议活动因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
④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⑤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对人提出复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在一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4.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可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① 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 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 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④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不受理的事项
①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5.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1)申 请
①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 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④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2)受 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www.xing528.com)
(3)审 理
①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a.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b.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c. 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d. 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e. 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②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③ 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决 定
① 复议决定做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② 复议决定的种类。
a.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b.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
c.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d.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e. 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f. 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③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b.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c.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d.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 行政复议结论。
f.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g.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h.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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