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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优化措施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系统工程角度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可分为系统内部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大类,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系统近外层协调和系统远外层协调。总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协调好人际关系,激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项目监理机构是由若干部门(专业组)组成的工作体系,每个专业组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任务。⑥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优化措施

系统工程角度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可分为系统内部(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大类,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系统近外层协调和系统远外层协调。近外层和远外层的主要区别是,建设单位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的工作体系,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总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协调好人际关系,激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①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要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中每个人的专长进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工程监理人员的搭配要注意能力互补,人员配置要尽可能少而精,避免力不胜任和忙闲不均。

②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每一个岗位,都要明确岗位目标和责任,应通过职位分析,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明确岗位职权。

③在绩效评价上要实事求是。要发扬民主作风,根据职责分配实事求是地评价监理人员工作绩效,避免人员无功自傲或有功受屈,达到人人热爱本职工作,并对工作充满信心和希望。

④矛盾调解恰到好处。项目组成员之间出现矛盾,要积极调解,要多听取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使工程监理机构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的工作氛围中。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若干部门(专业组)组成的工作体系,每个专业组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如果每个专业组都从建设工程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整个建设工程就会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否则,整个系统便处于无序的紊乱状态,效率下降。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协调:

①在目标分解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②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③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工程建设中的许多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其中有主办、牵头和协作、配合之分,事先约定,可避免误事、脱节等贻误工作现象的发生。

④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如采用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发送会议纪要、工作流程图、信息传递卡等来沟通信息,这样有利于从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需要。

⑤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坚持民主作风,注意从心理学行为科学角度激励各个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信息公开,让大家了解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或危机;经常性地指导工作,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一起商讨遇到的问题,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鼓励大家同舟共济。

⑥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协调。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资源(如人员、检测试验设备等)是有限的,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调配,调配过程中应注意适当的平衡或动态的平衡,避免资源分配不均造成内部关系紧张。

2)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实践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使得多数建设单位合同意识差、工作随意性大,主要体现在:一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有时比工程监理人员多,或者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层次多,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干涉多,并插手工程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二是不能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交给工程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科学管理意识差,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多或不能按时履行职责,给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①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和建设单位的意图。对于未能参加工程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起因、出发点,否则,可能会对建设工程监理目标及任务有不完整、不准确的理解,从而给监理工作造成困难。

②利用工作之便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宣传工作,增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 致。

③尊重建设单位,让建设单位一起投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尽管有预定目标,但建设工程实施必须执行建设单位指令。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不适当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可先执行,然后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可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3)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的控制,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都是通过施工单位的工作来实现的,因此,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1)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应注意的问题

①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应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鼓励施工单位向其汇报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以寻求对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有效解决办法。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②多种形式的艺术性协调。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有时尽管协调意见是正确的,但由于方式或表达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高超的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令各方面都满意。所以,协调过程中要采用合适的形式和艺术的手法,做到事半功倍。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

①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施工项目经理及工地工程师最希望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通情达理,指令明确而不含糊,并且能及时答复所询问的问题。监理工程师既要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施工项目经理,工作方法灵活,能够随时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解决问题。

②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因而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工作也十分复杂。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科学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方法,设计合理的奖罚机制及组织现场协调会议等,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③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需要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立即制止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恰当的方式及时作出协调处理。

④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商不成时,才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或诉讼。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时,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⑤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直接与分包合同发生关系,但可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然后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涉及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协调。

4)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项目监理机构要与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并需要建设单位的支持。

①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要理解和掌握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将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要约请设计代表参加。发生质量事故时,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②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更大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通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

③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递。

5)项目监理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也会起到一定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如果这些关系协调不好,建设工程实施也可能严重受阻。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包括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交流和协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协助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移民等方面的工作争取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得到消防部门检查认可;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得到环保部门认可等。

(2)与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的协调

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远外层系的协调,建设单位应起主导作用。如果建设单位确需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报酬。

建设单位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协调过程中借助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往往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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