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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制措施及经验分享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关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我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立法体系。该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法律地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下辖多个机构与部门,相应的机构与部门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等。这些活动有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食品安全规制措施及经验分享

(一)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规范与管理食品安全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开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已经实施了几年,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体系。这样的规定与现实操作可以为我们在核能开发方面的风险规制提供特定的参考与借鉴。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从法律规定到具体的实施操作已经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与操作模式。分析和寻找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前提、基础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明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由自2006年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这是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75]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制定与实施开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得以确立。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具体的活动开展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撰写指南》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等内容。与此同时也包括风险评估专家小组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所形成的风险评估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法关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我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立法体系。这样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基础。

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其以10条的内容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分别针对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主体、具体实施风险评估的机构、风险评估的对象、风险沟通等内容。这些法律条文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相应的风险管理等内容却并没有较多地涉及。该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法律地位。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目前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是控制食品中各种化学物理和生物危害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应遵循的原则已成为国际共识。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施主体与方式

当前,为了更好地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我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于2011年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并直属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紧密围绕“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支撑”的宗旨,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撑任务,服务于政府的风险管理,服务于公众的科普宣教,服务于行业的创新发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下辖多个机构与部门,相应的机构与部门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等。这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的风险评估活动。[7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所承担的这些职能也直接涉及其业务范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其活动,主要是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等为内容开展的,涉及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际现状以及具体业务的开展。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的风险评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形成系统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同时,统筹与开展相应的风险监测活动,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来讲十分重要。我国于2009年6月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2021年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目前已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发布实施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也正在建立。我国于2010年通过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行了法律界定与约束。这样的实施现状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给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数据需求及采集要求》《风险评估报告撰写指南》等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规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实施风险评估等活动。对于风险交流来讲,其开展主要依靠相应的媒体活动,如通过中央电视台以及其他报纸、媒体等方式(如新媒体、自媒体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此外,还通过学术研究等活动进一步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这样的活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此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还积极地开展国际交流,强化对外交流与合作。这些活动有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的开展与实施。其是一个有益的、客观上能提高工作效率并促进民主发展的有效手段。但一个制度如果要运转良好,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更重要的是在运行过程中得到相关公众的支持和信任。[77]

(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对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启示(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法以及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寻找到可资借鉴之处。

1.确立风险评估主体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是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来具体开展的:一方面,进行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另一方面,开展科学、实验室建设、出版物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活动。在具体的风险评估开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加大相应的科学技术投入,促进风险评估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与交流。

考察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现状以及相应的操作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事实上可以部分满足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一方面在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立足于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开展了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这些活动对于促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当前食品安全事业的现状以及具体的食品安全现状(特别是那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具体发生的范围、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其他相关性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促使公众更加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更好地应对发生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风险的科学性和综合性等特性,风险评估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多元性。这里的多元性既包括专业知识上的多元性,也包括利害关系调整上的多元性。[78]

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践来看: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成人员。从现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人员组成来看,其主要包括医学、生物学、毒理学等多个涉及食品安全专业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对于开展与落实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具体的人员组成来看,相应的风险评估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多个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却尚未被纳入风险评估专家组。以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为核心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对于具体开展风险评估活动,特别是从科学领域开展相应的活动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风险评估的开展缺乏有效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支持,导致评估专家组无法充分了解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因素,进而无法全面掌握相应的信息。另一方面,从相应的风险评估活动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的开展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这些内容构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核心内容,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科学的风险决策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风险规制的核心内容是风险沟通、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决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直接承担了风险评估的任务。由于缺乏承担相应的风险决策任务以及其他相关性活动的机构,仅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风险评估任务显然无法满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

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地位来看,其是直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其集中了各个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风险评估机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隶属于行政部门。同时,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聘任,绝大多数均来自部委下属机构,评估事项由行政机关决定,使得专家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机关。[79]此外,由于其直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接承担了由相应行政部门交给的任务,虽然这些任务直接关系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却无法充分保障那些未被行政主管部门关注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应有的关注。我国在应对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过程中对其需要特别给予关注。

从已经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经验来看,我们需要坚持风险规制组织与人员的独立性。首先,坚持组织的独立性。在开展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组织的独立性。既要坚持相应风险规制主体(特别是风险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同时也要独立于风险规制(特别是风险评估)的具体开发主体,只有保障了风险规制组织的独立性,才能保障相应活动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从而推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其次,保障风险规制人员的独立性,需要保障相应主体的独立性,降低原单位、机构对相应人员的影响力。风险评估主体、风险管理主体应当由不同的机构承担,即两者的职能必须由不同的主体履行,以避免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有关职能的混淆或不清晰,从而避免“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中于一身”,减少或削弱利益冲突。这种规定实质上有利于确保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与完整性。[80]最后,坚持风险规制人员组成的全面性。在风险规制过程中,需要保障风险评估、风险决策主体的全面性,从而保障相应风险规制主体的全面性。在风险规制主体组成方面,既要坚持涉及核能开发的技术专家的丰富性,同时也要保障涉及风险评估、风险决策的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主要是指那些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在风险评估、风险决策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完善风险决策等规定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规定较为充足,直接规定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主体、对象、启动条件与程序等,同时也规定了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的法律地位,即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但是其中对于风险管理或风险决策的规定较少,不利于将风险规制、风险沟通、风险评估、风险决策作为一个统一的、全面的风险规制有机组成部分,也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因此,在针对风险规制进行规定时,在既有的风险评估规定基础上,也需要补充规定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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