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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性质和职责:优化与解释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性质和职责:优化与解释

1.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破产立法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抑或因人民法院基于利益受损股东申请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学者建议,用“清算机构”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中的“清算组”这一称谓,并允许公司得以依实际情况来决定清算机构的规模,即允许清算机构仅由一名“清算人”或由两名以上“清算人”以“清算委员会”的形式构成。[2]

2.清算组的性质

关于清算组织(在国外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在国外大体上有职务说、代理说和代表说三种观点,其中,代理说有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和债权债务人代理说三种派别,代表说又有法院代表说、国家机关代表说、清算公司代表说和破产财团代表说四种派别。[3]各国的公司立法,大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兼采几种学说为其立法根据。我国《公司法》以清算公司(即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代表说为其立法根据,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我国的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和清算范围内,对外代表清算公司,对内执行清算业务,是清算公司最为重要的法定代表机关。在公司清算阶段,公司的董事会已经不复存在,其权限也无从行使。清算组则成了取代董事会、接管公司的权力机构。

3.清算组的职责(www.xing528.com)

清算组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有下列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必须依法将公司终止的事实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组成立后,应尽快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4)清缴所欠税款。由于税款涉及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公司原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由清算组缴纳,一并清缴纳税事宜。(5)清理债权、债务。如果公司享有债权,清算组应当要求债务人履行。清算组应当在公告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清偿公司债务。在申报期限内,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清偿。(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清算组应当依照法定方式,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目的范围内,清算组有权以清算公司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组在涉讼时,可推选一人具体执行诉讼事宜。

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及责任

无论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组成员,还是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组成员,都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3)不得侵占公司财产。(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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