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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性质及法律职责 | 从性质角度理解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并实现监护的目的。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罗马法上监护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内容不同,其性质也有所不同,有的罗马法学者用监护人“职责”概念。《德国民法典》第1793条的标题是“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责任”,第1款前段规定:“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尤其有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监护的性质及法律职责 | 从性质角度理解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监护制度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监护权利说。该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把监护称为监护权。认为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并实现监护的目的。对于监护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其身份权性质,认为监护权产生于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才产生的。二是否定其身份权性质,认为传统的身份权以支配他人的权利为中心。该观点与现代立法及监护制度水火不相容,故我国立法无身份权,监护自然也不是身份权。

第二,监护义务说。该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的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所以,监护应当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www.xing528.com)

第三,监护职责说。该种观点认为,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监护人既享有职权(权利),又负有责任(义务),任何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推卸或不适当地履行这种责任。

罗马法上监护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内容不同,其性质也有所不同,有的罗马法学者用监护人“职责”概念。现代有的学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为亲权之补充延长”。从监护制度的整体看,监护关系与亲属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监护人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又有被监护人亲属以外的人,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国家机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德国民法典》第1793条的标题是“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责任”,第1款前段规定:“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尤其有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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