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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责任的认定原则和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1.隔离犯的场合。甲对十五周岁时的走私不负刑事责任,对十六周岁时的走私负刑事责任。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然而,主流观点认为,甲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行为与责任的认定原则和方法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关涉责任要件有故意责任、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例如,咖啡店店主甲欲杀害老顾客乙,将毒酒交给店员丙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丙在乙下次来时将毒酒交给自己。几周后乙到来,丙将毒酒交给甲。但甲已经忘记要杀乙,不知是毒酒,递给乙,致乙死亡。甲开始有杀人故意,但当时没有杀人行为,后来有杀人行为,却没有杀人故意。甲的后面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1.隔离犯的场合。甲实施行为时未达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如果结果发生时,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出现的义务时,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甲安装炸弹时只有十三周岁,炸弹爆炸时已经十四周岁。甲在十四周岁时对十三周岁时安装的炸弹负有拆除义务,也即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再如,甲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乙,第二天,甲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甲履行了救助义务,送乙到医院,但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2.继续犯的场合。例如,甲在十五周岁时非法拘禁了乙,拘禁状态持续到十六周岁,甲需负刑事责任。3.连续犯的场合。例如,甲在十五周岁时走私汽车,在十六周岁时继续走私汽车。甲对十五周岁时的走私不负刑事责任,对十六周岁时的走私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1.“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也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2.既遂的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考查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一,甲欲杀乙,用刀砍伤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抢劫走了乙的财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适用范例二,甲欲杀乙,将毒酒送给乙后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乙喝酒中毒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适用范例三,甲欲杀乙,砍伤乙的手指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又砍断乙的脖子,乙死亡。由于甲在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不具有致命危险,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适用范例四,甲欲杀乙,将乙砍成重伤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又砍了乙一刀,乙死亡。由于甲在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已经导致乙重伤,该重伤制造的危险流也没有被阻断,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www.xing528.com)

原因自由行为(原则适用的例外):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适用范例一,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实施了抢劫,抢走乙的包。甲的强奸构成犯罪预备。甲在实施抢劫时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甲一开始想抢劫,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实施了抢劫,则构成抢劫罪既遂。适用范例二,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认错人,强奸了丙,甲构成强奸罪既遂。适用范例三,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如何认定甲的刑事责任?让甲承担责任的障碍在于,甲在有责任能力时没有犯罪行为,甲有犯罪行为时又没有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能力不是同时具备。然而,主流观点认为,甲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让甲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在于,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甲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这在实际中还需要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的问题,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

诸如此类,在实践中,可以认为: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乙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十五周岁,不需要查明具体出生日期,应负刑事责任;丁在十四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十四周岁生日第二天丁才算已满十四周岁。第二天,丁若不作为,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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