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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的认定:医学和法学标准结合的实践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其一,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和落脚点应在法学判断,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例如,A患有严重的受迫害妄想症,但某日与朋友B在马路上临时起意对行人实施抢劫。对此,A应负刑事责任。例如,具有“妄想症”的偏执狂患者,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责任能力,但对与此无关的其他犯罪,则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认定:医学和法学标准结合的实践方法

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结合的方法。首先根据医学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根据法学标准,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以此为基础,在法学上判断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实践中需要注意,其一,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和落脚点应在法学判断,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由于精神病种类很多,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有些精神病则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因此,归根结底是判断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其精神病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精神病是其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危害行为是其精神病发作直接导致的结果。如果二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对其危害行为免除刑事责任。例如,A患有严重的受迫害妄想症,但某日与朋友B在马路上临时起意对行人实施抢劫。对此,A应负刑事责任。其三,精神病的种类与犯罪的种类具有针对性。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病对某种犯罪没有责任能力,但是不能认为对所有犯罪都没有责任能力。例如,具有“妄想症”的偏执狂患者,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责任能力,但对与此无关的其他犯罪,则具有责任能力。[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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