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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矫正:理论基础解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宗教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个,分别是①神学救赎理论,②宗教转变论,③社会控制论,④社会学习论。因此,宗教信仰被视为道德行为的基础。[16]社会控制理论作为宗教矫正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宗教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方法,但其缺陷在于将宗教作为外部控制而忽略的宗教对罪犯内在的影响力。社会学习理论也是宗教矫正的重要理论基础。

宗教矫正:理论基础解析

一般来说,宗教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个,分别是①神学救赎理论,②宗教转变论(Religious Conversion),③社会控制论(Social Control Theory),④社会学习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

神学救赎理论源于基督教神学的集大成者奥古斯丁(Augustinus)的“原罪说”。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人类始祖亚当时,亚当是正直的,具有自由意志,不知罪恶痛苦,长生不老。但由于他和夏娃偷吃了伊甸园树上的禁果丧失了向善的能力,道德败坏进入他们身体之内,此乃人类的“原罪”,故人被逐出伊甸园,从此与上帝分离。亚当的“原罪”代代相传,人生而有罪,生而为人,都在情欲之中沉浮,继承了败坏的本性,因此除始祖传下的“原罪”之外,还有人因自由意志而犯的本罪。由此,人的原罪具有双重性。人的原罪不能自我救赎,只有凭借上帝的恩典,人才能克服自身罪恶,重新获得行善的能力,与上帝和好、复归天堂。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的恩典已由其独生子基督为人类赎罪被钉在十字架上得以在人间实现。因此通过信仰基督、尊崇上帝、履行洗礼、圣餐和悔罪圣礼仪式,就可以得到这个恩典。若非此,人便要遭受永世的惩罚,即便是未犯本罪的婴儿亦不可避免。奥古斯丁的学说是基督教神学救赎理论的基石。[9]

中世纪后,天主教对奥古斯丁的救赎理论进行了改造,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主张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遵守上帝的诫命,履行教规,行善避恶,并以此求得上帝救赎的恩典。天主教强调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所以由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在其赎罪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0]进入监狱的罪犯除了有原罪之外还有现世之罪,原罪和现世之罪都需要进行救赎,救赎是将人性的邪恶转化为善以及将坏环境转化为善环境的过程。狱中的罪犯应当本着神的恩典,因着信仰,被神救赎,矫正是一个人从违法或犯罪到不违法或不犯罪的过程。具体来说,宗教的教义在监狱环境中不断对罪犯施加影响,不仅可以让罪犯停止犯罪,还可以让罪犯在良好和公正的生活中成长,完成从自私到自我奉献的转变。[11]神学救赎理论的优点在于将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矫正与宗教教义相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对犯罪进行教育矫正,但其缺陷在于纯粹从功能的角度定义宗教在矫正中的作用,不能全面完整地解释和反应当个人的现实生活或处境从犯罪转向时可能发生的深刻变化。

宗教转变理论的权威路易斯·兰博(Lewis R.Rambo)主张宗教转变是一个在人、事件、意识形态、制度和经验的动态领域中发生的变化过程。他假设宗教转变有七个阶段的模型,分别是环境、危机、寻求、接触、互动、承诺和后果。在这种背景下,心理学领域关注的焦点是与转换相关的内部或人际心理过程。[12]基督教的宗教转变理论主张,人既是精神的存在,也是物质的、情感的、社会的和理智的存在。[13]人的精神本性意味着人有能力、渴望与他人、人的世界和上帝建立一种终极且有意义的爱的联系或关系。人没有充分实现这种联系或结合的程度,就是需要宗教转变或发展的程度。当人不能正常建立这种联系或者关系或者这种联系关系过于薄弱时,就会犯罪或者有违法越轨行为,宗教应当帮助罪犯建立这种以上帝为核心联系或关系。圣保罗在《圣经》中说:“神的爱已经借着赐给人的圣灵在人的心里倾注出来了”,就像父母的爱唤醒孩子的生命一样,上帝给予人自由的爱的礼物也在不断地唤醒和深化人内心的生活。宗教对罪犯从心理、人际等各个方面进行的修复以让罪犯的行为进行矫正最终得到行为转变。宗教转变论弥补了神学救赎论的缺陷,将宗教与心理学、社会学联系起来,丰富宗教对罪犯矫正的内涵,增强了宗教矫正的效果。美国一所监狱的一名罪犯参与宗教矫正项目后说:“在进监狱之前,生活全是我,但是现在我知道生活也是关于人际关系的。我必须考虑到别人和上帝。如果你是认真对待上帝的,你必须接受上帝的本性,上帝也关心其他人。”而另一名罪犯没有宗教信仰,他仍坚持认为:“生活就是狗咬狗,当我在监狱或者离开监狱时,我会做任何有必要的事:撒谎、欺骗、偷窃或杀人。”[14](www.xing528.com)

社会控制理论的提出者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进行犯罪行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15]社会控制包括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其中,宗教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学提出者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认为宗教通过向所有公民传授一套公认的价值观、信仰和规范,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宗教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形成共同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的综合机制。宗教通过将社会成员与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凝聚力。因此,宗教信仰被视为道德行为的基础。一个人越虔诚,就越不可能偏离社会规范,正如皮特森在1991年研究中指出的:“几个世纪以来,犯罪行为一直被宗教所‘侵蚀’”。[16]社会控制理论作为宗教矫正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宗教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方法,但其缺陷在于将宗教作为外部控制而忽略的宗教对罪犯内在的影响力。

社会学习理论也是宗教矫正的重要理论基础。社会学习理论由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 Bandura)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以经典行为主义、强化理论和认知信息加工理论为基础。依据社会学习理论,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学习行为,当罪犯所处的特定环境发生变化,将罪犯置于非犯罪的环境下,罪犯就有能力学习非犯罪行为。将罪犯放置在新的环境中学习,将罪犯沉浸在监狱的宗教环境中,把罪犯安置在牧师和志愿者中间,罪犯将非常依附于宗教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且非常致力于亲社会的学习行为。[17]社会学习理论将犯罪矫正行为视是为学习行为,重视矫正行为的学习和外部环境的外部刺激,但忽略了罪犯内部改变的心理过程。

由宗教矫正的主要理论基础可以看出,通过各项宗教活动对犯罪进行矫正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涉及神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需要综合理解和运用,才能保障宗教矫正活动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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