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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与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目的是将犯罪人改造成守法公民,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据官方统计,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1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与历史发展

我国刑法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相对报应刑主义,刑罚的功能则在于预防犯罪。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15]社区矫正作为刑罚中的一种,一方面要实现刑罚的报应主义,另一方面也要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不过主流观点认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被矫正人员进行特殊预防,对社区其他居民进行一般预防。但是这并不符合刑罚的正当化依据,社区矫正仍然应当被视为一种施加痛苦和限制自由的方式,没有所谓“快乐的”和“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法》规定了这种刑罚仍然具有报应主义的基本功能,而且应当在实现报应行为人的前提下进行犯罪预防。当然,社区矫正侧重于预防是毋庸置疑的,必须对社区矫正定性,即它是刑罚;端正了态度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才能在主观上提升自己工作效率和效能的动力。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目的是将犯罪人改造成守法公民,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亦即,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16]《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即被执行管制、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应当接受社区矫正,从此以后我国刑罚制度转化为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方式并行的模式。

其实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国外关于社区矫正刑罚模式的探索比较晚,这跟报应刑理论在人们的脑中根深蒂固有关。20世纪60年代,随着监禁矫正模式的弊端难以解决和刑法学界对回归犯罪、预防犯罪理论的研究,以及法社会学的发展,美国司法机关开始探索通过社会治疗的手段减少乃至尽量消除顽固不化的惯犯以及重刑犯以外的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这种社区矫正模式随即在美国各州得到了普及。而最早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加以规定的,是英国1972年《刑事审判法》,该法创设了社区服务令制度,用于代替短期自由刑。这一制度使本应受短期监禁刑的犯罪者不再被执行监禁刑,而在保护管束执行机构监督下无偿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服务工作。[17]自此,从西方发达国家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社区矫正作为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刑罚方式得到了广泛适用。(www.xing528.com)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较晚,从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探索仍处于初步阶段。据官方统计,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1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多元共治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正式确立。社区作为社区矫正活动的主要场所,社区各方力量的协助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生动的法治实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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