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变化与革新的优化措施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变化与革新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公私合作,又称公私协力或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部门也开始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的提供不再仅局限于公主体而是出现公、私主体的多元化。公私合作背景下,国家与私人开始合作共同完成行政任务,大量的行政任务也由行政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即“以私法完成公法任务”。本文拟从公私合作背景下来考察行政法发展的变化与革新。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变化与革新的优化措施

现代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多变,行政任务不断增多,行政已由传统以维持秩序为目的的消极行政转变为以实现公共福祉为目的的积极行政,导致政府职权随之不断膨胀。政府职权的扩张带来了诸多弊端,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财政赤字、行政机器运转不灵等等,这些弊端直接导致了政府财政危机、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公众对政府能力失去信心等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政府本身所面临的诸如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股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转变。[1]公共服务是指公权力机关基于满足公众需要所作的行为。这个定义强调了公共服务必须包含的两个因素——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和满足公众需要。[2]公共服务模式要求打破公共职能的政府垄断,实行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公私合作就是政府职能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公私合作,又称公私协力或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公私合作背景下,政府部门不得不依赖私人部门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势才能完成日益复杂的行政任务,那些传统的命令式管制的行政手段必然由兼顾公私领域和谐合作的伙伴式协商来取代,公部门和私部门必须营造伙伴化协商关系,以追求彼此的互利与双赢[3]

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部门也开始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的提供不再仅局限于公主体而是出现公、私主体的多元化。传统行政法治观念中只有政府行政机关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观念已成明日黄花,公私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需求。公私合作背景下,国家与私人开始合作共同完成行政任务,大量的行政任务也由行政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即“以私法完成公法任务”。传统的公私法划分面临挑战,公私界限日趋模糊,第三部门日益勃兴。传统的公私二元分离的关系也开始转变为伙伴与分工的关系,新的伙伴任务关系型塑了新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导致行政法从行政任务到行政责任以及从基本理念到具体行为都发生了变迁,这些变化都给行政法发展带来新一层的挑战。本文拟从公私合作背景下来考察行政法发展的变化与革新。(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