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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念:公共物品价格论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看作是人们为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进而形成了税收概念中的“公共物品价格论”。“公共物品价格论”与我们以上对税收概念的一般表述也是不矛盾的。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当纳税的收入,或发生

税收概念:公共物品价格论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五个含义。

(1)税收的课税权主体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财税部门。

(2)课税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权力;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政治权力即国家作为主权者的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的范围,从地域的角度看,就是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全部空间,如领土、领空、领海;从人员的角度看,就是该国的公民或居民。政治权力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就是税收。

(3)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社会成员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福利,除了从市场上花钱购买商品消费之外,还需要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下合称“公共产品”)。尽管在不同的时代,政府职能范围和内容构成有较大差异,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缺少政府(事实上,没有政府的国家也就不能成为国家),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向社会成员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需要消费资源的,即需花费成本,税收正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产品而筹集的资金。政府利用税收筹集资金来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来提供社会成员及社会组织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确切地说,税收是公共产品的成本。

(4)税收课征的对象(客体)是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从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角度分析来看,社会产品价值由C、V、M构成,其中C是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税收一般不参与其分配;V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收可以直接或间接来自V;M是剩余产品价值,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从总体上看,税收课征的主要对象是V和M。

(5)税收是国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税收组织收入、税收调控、监督管理活动等。

二、税收的作用

(一)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历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取得财政收入采取了多种不同的形式。奴隶制国家有王室土地收入;封建制国家有官产收入、特权收入、专卖收入;资本主义国家有债务收入、发行纸币收入;社会主义国家有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等。除这些财政收入形式以外,各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还普遍采用税收形式,而且一般均以税收为主,这表明税收在满足国家实现职能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占有重要地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定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市场提供私人物品。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所决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也只能主要依赖于税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看作是人们为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进而形成了税收概念中的“公共物品价格论”。应该说,这一观点颇有可取之处,因为它更确切地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税收的实质,对我们更新传统的税收观念,理顺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的。“公共物品价格论”与我们以上对税收概念的一般表述也是不矛盾的。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物品,事实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基本职能,税收满足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也就是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只不过“公共物品价格论”强调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利和交换关系而已。

(二)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国家征税既是一个取得收入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产品的转移过程。也就是说,原来归纳税人所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以税收的形式转移给国家,进而完成了所有权由纳税人到国家的更替。这直接涉及了纳税人的物质利益,从而不仅改变纳税人原有的收入和财富占有状况,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以物质利益的多少为转移的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变化,这种变化不论国家在征税前是否已预期,都是客观存在的。这说明,税收客观上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而不论这种调节是否是国家的有目的所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主要着眼于:(1)弥补市场失灵,纠正外部效应;(2)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状况,解决分配不公问题;(3)调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三、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通常被简称为税收的“三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府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税收的强制性是由它所依据的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决定的。国家征税是对不同的社会产品所有者的无偿征收,是一种对所有者权力的“侵犯”,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还要说明的是,税收的强制性是由作为国家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的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加以体现的,与纳税人是否自觉自愿纳税的动机是无关的。纳税人自觉纳税(非捐献)表明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是法制观念强的表现,不能以此否定税收的强制性。

(二)无偿性(无直接偿还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使人们容易将其与国家信用关系中的国债的有偿性区别开来。但是,必须指出税收的无偿性也是相对的,因为从个别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直接获得任何报偿,即税收不具有偿还性。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的学者提出税收具有“个别无偿性,整体有偿性”的看法也是不无道理的。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当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当纳税的行为,或拥有了应当纳税的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同样,征税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这个标准。(www.xing528.com)

税收的固定性强调的是税收征纳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这个法定的标准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在必要时进行更新,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将税收的固定性理解为税收是长期固定不变的,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税收的上述三个形式特征是一个统一体,共同构成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判断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不是税收,主要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凡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税收;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便名称是税,实质上也不是税收。

四、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社会再生产是由生产到消费的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一般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税收与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相比,既不直接增加也不直接减少社会产品的总量,因而不属于生产和消费,同时也不采取以物易物或钱物交易,因而也不属于交换。税收表现为一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由社会成员向国家的转移,结果是国家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无到有,纳税人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多到少。与此同时,还使各类社会成员占有社会产品价值的比重发生变化。这一经济过程,正是实现了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因而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分配环节,是分配环节上的一种分配形式。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于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法来实施分配,因此具体体现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五、税与利、税与费的关系

(一)税与利

税收简称税,利润简称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在税收和税法面前,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处于同等地位。

利润是企业或厂商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价值即成本后的余额。真实的利润可以真实地体现企业或厂商的资本收益即经济效益状况。

税与利两者之间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济含义上,而且表现在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上:国家依法征税,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行使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税与费

从理论上要分清税收与规费之间的性质和经济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税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期限由法律规定。税收带有强制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有资本利润分红收益、国债和规费一起共同组成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分拨、下拨。所以,国家税收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不具有对称性。

规费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行政性规费,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就是说,规费主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规费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如工本费等),特定的规费和特定的服务带有对称性。

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通常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规费,这是附随于政府部门各种行政活动的收费,名目很多,范围很广,计有外事规费(如护照费)、内务规费(如户籍规费)、经济规费(如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以及其他行政规费(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照费)。二是司法规费,它又可分为诉讼规费和非诉讼规费两种:前者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后者如出生登记费、财产转让登记费、遗产管理登记费、继承登记费和结婚登记费等。

政府部门收取规费的标准,在理论上通常有两个:一是所谓弥补原则,即根据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数额,来确定规费的收费标准;二是所谓报偿原则,即以居民从政府部门服务中所获得效益得大小,来确定规费的收取标准。

(三)其他与税有关的概念

捐,有时与“税”相混用。此时,捐实际就是税收的别称。但是,捐的本义是指捐助,即无偿地拿出财物来帮助他人,通常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价格是商品或劳务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平等的买卖(商品交换)双方商品或劳务成交的货币表现,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带有有偿性)。这种当事人(交换主体)双方的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交换的目的,一方让渡使用价值而获得价格(补偿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另一方让渡价格而获得使用价值。

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为了专项事业或特定产业的发展需要,凭借政府行政职能和信誉,通过合理的渠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利用财政预算内拨款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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