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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判决中的流动问题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级法院受理经中院审查及确认由内地法院或仲裁员作出的裁判的执行案件共计17件。在受理案件中,已审结190宗,获得中院确认的有179宗,确认比例为94.2%。而每年内地法院协助澳门请求的司法协助案件50余宗,数量有限。这有助于民商事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各类民商事判决自由流动的最低要求,以维护当事人和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

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判决中的流动问题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在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领域先后签署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婚姻家事判决安排和内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其中,婚姻家事判决安排和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均尚未生效。协议管辖判决安排规定了当事人有书面管辖协议情形下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自生效以来,实际效果不彰。

而内澳区际司法协助成效显著,从《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分别于2008年及2006年生效起,直至2018年12月底为止,澳门中院受理的对由内地法院或仲裁员作出裁判的审查及确认请求的案件共计210件。初级法院受理经中院审查及确认由内地法院或仲裁员作出的裁判的执行案件共计17件。在受理案件中,已审结190宗,获得中院确认的有179宗,确认比例为94.2%。这些数据和成效不仅展现出两个区际安排实际付诸实施的效果,而且更以司法实践深化了对该安排的理解与适用。而每年内地法院协助澳门请求的司法协助案件50余宗,数量有限。两地司法协助的良性互动为大湾区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铺平道路。(www.xing528.com)

当务之急是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尽快使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判决安排和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早日生效。这有助于民商事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各类民商事判决自由流动的最低要求,以维护当事人和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等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启动建立粤港澳三地判决在区域内自由流动的共同规则,创造更加有利于三地判决在大湾区认可与执行的条件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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