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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立法与实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1954年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涉及了外国人在我国遗留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问题。这一规定涉及了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国际私法示范法》分别就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问题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6条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

中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立法与实践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所有。”可见,我国法律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规定,既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相同之处体现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上,不同之处体现在“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所有”的规定上。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当时我国国情出发,因为我国公民在劳动、生活社会福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及组织的联系最为密切,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下落不明的被继承人生前受到单位的照顾也最多,所以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所在单位取得,也是合情合理的。

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1954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涉及了外国人在我国遗留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问题。该文件规定,如果外国死者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均拒绝受领其遗产,或者不确定其有无继承人,在公告继承期限满6个月后仍无人申请继承的,该财产即为无人继承财产,应归我国所有。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为动产,且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则在互惠前提下,可将动产遗产移交给该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处理。这一规定在1959年我国与前苏联订立的《中苏领事条约》中得到贯彻,该条约第20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动产中的绝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国领事处理。”另外,《中蒙领事条约》第29条第4款也规定,派遣国公民死亡后在接受国境内留下的遗产中的动产,应将其移交给派遣国领事官员。此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涉及了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我国主张依遗产所在地法即我国法律来处理,一般是收归国有。若遇有条约规定时,则按条约的规定处理。(www.xing528.com)

应该说,目前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有关规定,既不全面,也显得过于简单,不利于我国涉外民事交往关系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冲突法规则,以解决我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国际私法示范法》分别就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问题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5条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依前款规定虽无继承人,但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之规定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不作无人继承财产处理。”这一规定尽量保证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人继承其财产,因而有利于实现私法保障个人利益,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6条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这一有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冲突法规则,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解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准据法,有利于实现各国以本国法律处理位于本国境内财产的愿望,因而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目前,《国际私法示范法》有关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规定,已为《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采纳,相信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将制定并通过既符合我国实际,又反映世界普遍趋势的有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冲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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