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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及其理学家对法律的思考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学,又称“道学”,起于唐朝的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南宋的朱熹总其成,而明代的王守仁进一步发展,通称宋明理学。朱熹旗帜鲜明地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图14朱熹像面对当时复杂的社会矛盾,朱熹主张,纲常伦理不可变,但法律制度要适应时势的发展变化而有更易,其时必须整肃纲纪,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甚至可以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

朱熹及其理学家对法律的思考

理学,又称“道学”,起于唐朝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南宋朱熹总其成,而明代的王守仁进一步发展,通称宋明理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与宋朝重建专制集权统治、恢复和发展封建伦理纲常秩序的时代需要密切相关。理学在传统儒学的基础上,提出了理、天理、心、性、人欲等新命题,把儒学从神学中解脱出来,使之哲理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君主专制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官方的统治思想,支配着政治法律以及文化的发展。

理学家提出“理”是宇宙本源,先事物而存在,创造天地万物;“理”亘古不变,是为“天理”;[33]社会生活中的三纲五常都源自天理,“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34]是万事不易之常理。朱熹旗帜鲜明地主张“存天理,灭人欲”。他认为,在人们生存合理的物质需要之外的一切恶念乃是“人欲”,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所以,违反三纲五常、君臣父子、仁义道德,就是违背天理,国法不容。同样,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也是天理,理学家宣扬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35]的思想是当时关于妇女立法的主要依据。理学家极力强调用理学加强对民众的教化,从思想本源杜绝为恶之心胜于严刑峻法。

图14 朱熹像(www.xing528.com)

面对当时复杂的社会矛盾,朱熹主张,纲常伦理不可变,但法律制度要适应时势的发展变化而有更易,其时必须整肃纲纪,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甚至可以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从维护宋王朝长久统治的角度,朱熹和其他理学家关注民生,要求国家推出保障百姓温饱生活的经济政策,把轻徭薄赋作为当世急务之首。朱熹还提出清丈土地,以人口数占田,抑制豪强兼并以及奖励农业生产、建立地方社仓、减轻赋税等一系列恤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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