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变动一经发生,法律当然会随之或早或迟发生变动。帝制中国两千年,基本结构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故其法律成型之后,其间只有微调,而无改弦更张。一系列社会革新实践已在欧美发生,其标志性事件为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建国和法国大革命。变化的内因是中国自身处境。与此相应,清末法制变革亦有其内因和外因,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法律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变动一经发生,法律当然会随之或早或迟发生变动。帝制中国两千年,基本结构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故其法律成型之后,其间只有微调,而无改弦更张。降及十九世纪,时处王朝周期盛世已过的衰世,清王朝遭遇了富于活力且具有强烈侵略性的西方,内政不修更引起外敌觊觎,外力重压引发了内部变革。随着变革逐渐由表及里、从海疆一隅到内陆腹地,整个社会已慢慢转型,法制亦不能不随之而转。清末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大变”、“剧变”,重要当局者李鸿章体认尤深,称之为“三千余年一大变局”。[1]
此种变化的外因是遭遇“西洋”。这是经过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洗礼和启蒙思潮激励的“西洋”。一系列社会革新实践已在欧美发生,其标志性事件为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建国和法国大革命。此后,主权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市场经济等制度设施及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基本确立。进而,他们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殖民地,力图把这一套在当时是最新、最先进的制度和价值理念强制传播开来。变化的内因是中国自身处境。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建立的清王朝,满汉矛盾根深蒂固。鉴于此,“清代的统治策略,一切以集权、防范、压制为尚”。[2]即便如此,经几代君主励精图治,清朝开创了百多年的康雍乾盛世,声威之隆,直比汉唐。但月盈则亏,盛极而衰。到十九世纪,中国与西洋直接接触开始之际,清廷已步入王朝衰落期,主要表现为:皇权专制登峰造极而吏治却极度腐败、人口大幅度增加引起社会贫困程度加剧、因严密的思想控制而导致思想学术陷入繁琐考据几无关乎国计民生。(www.xing528.com)
与此相应,清末法制变革亦有其内因和外因,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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