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权及其含义

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权及其含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使用的这个概念虽然字数多一点,但所包含的内容最丰富,既可包括邻接权的内容,也可包括相关权的内容,还可以包括新产生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相关权、邻接权、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四个概念,所具有的相同含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授予的权利,它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权及其含义

相关权(Related Rights),是《知识产权协议》新创的一个概念。此前,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是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最早给予相关权法律保护的国家是意大利,它于1941年率先制订了《相关权法》[1],授予表演者、照片拍摄者等以异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既未使用相关权的概念,也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独创性地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ights relating to copyrights)。我国《著作权法》使用的这个概念虽然字数多一点,但所包含的内容最丰富,既可包括邻接权的内容,也可包括相关权的内容,还可以包括新产生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1961年10月26日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2],标志着邻接权保护正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罗马公约》保护的邻接权有三项: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它所保护的主体仅仅是传播作品的人,即只有表演现有作品的人、将现有作品制作成唱片的人和广播现有作品的广播组织才能享有邻接权,其他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并不能获得邻接权保护。因此,也有人将邻接权称为“传播者权”(Rights to disseminators)。

相关权、邻接权、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四个概念,所具有的相同含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们之间虽然存在着某种差异,但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为了简单起见,以下我们就将此类权利称为“相关权”。(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授予的权利,它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其主要原因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不承认表演者的表演、唱片制作者制作的唱片(现在为视听制品,如音乐磁带、VCD、DVD等)和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是作品。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并未使用相关权的概念,而是将表演者的表演、唱片制作者制作的唱片(现在为视听制品,如音乐磁带、VCD、DVD等)和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作为第二类作品授予版权,既有别于普通作品,又不致于增加新的权利种类。尽管《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与相关权”作为WTO成员必须保护的对象,但它未统一要求WTO各成员采用相同的措施来保护它们,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仍是可行的。大陆法系的相关权体制与英美法系的第二类作品体制的优劣并不明显,在各自的法律架构下运行得都很好。所以,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谁吞并谁的迹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