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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及要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书面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相应的手续时不得以口头形式,也不得以电报、电话、电传、胶片等形式代替书面形式,更不得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实物的方式代替书面形式,而且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必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书面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及要求

书面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相应的手续时不得以口头形式,也不得以电报、电话、电传、胶片等形式代替书面形式,更不得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实物的方式代替书面形式,而且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必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做,既有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阅读、处理和长期保存,又有利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用现代手段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利用和管理。但是,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有许多国家开始利用网络手段办理专利申请等手续,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3条在“书面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专利申请人等办理各种手续未使用中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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