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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学:真实现场、伪造现场和变造现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按照现场的真伪,可将犯罪现场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这类现场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现场现象无虚假成分。(三)伪造现场伪造现场,又称假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假犯罪现场。假现场必然假象甚多,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鉴别真伪,揭露制造假现场的真相。按照犯罪阶段的不同,分为预谋准备现场、实施作案现场、逃避侦查打击现场等。

勘查学:真实现场、伪造现场和变造现场

一般按照现场的真伪,可将犯罪现场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关于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的界定,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真实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的现场,如杀人、纵火、盗窃现场等,包括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转移侦查视线,故布疑阵,用以逃避惩罚,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之后,故意对现场进行破坏或伪装。例如,将他杀伪装成自杀现场;把外盗伪装成内盗,或将监守自盗伪装成外盗;把一人作案伪装成多人作案;把男人作案伪装成女人作案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办法进行伪装的犯罪现场都属于真实现场。[16]另一种观点认为,真实现场是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后对于自己反映在现场的犯罪行为未加任何掩饰的现场。[17]

对于真实现场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真实现场涵盖着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破坏、掩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真实现场就是犯罪行为形成的未加任何掩饰的现场,比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立即逃离留下的现场。

而伪造现场,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虚假犯罪现场。

我们认为,对犯罪现场的这种划分应当根据犯罪现场反映犯罪行为的真实程度,可以划分真实现场、变造现场、伪造现场。

(一)真实现场

真实现场,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对于自己反映在现场的犯罪行为未加任何掩饰的现场。这类现场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现场现象无虚假成分。这对于分析判断案情、发现采集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有着重要意义。

(二)变造现场

侦查实践中遇到真实现场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由真实现场派生出来的经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伪装、掩盖其犯罪行为后留下的变造现场。

变造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而故意将现场加以伪装,这种故意地将现场上的某种原始状况加以伪装、掩盖的现场就是伪造现场。例如,犯罪嫌疑人将人勒死后,用绳子把尸体悬吊起来,伪装成自杀;内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盗窃后,把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工具、物品丢在现场,伪装成外盗;或把放火伪装成失火;等等。随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的日趋狡猾,伪装现场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可能在主体现场上伪装,也可能在关联现场上伪装;原始现场可能有犯罪嫌疑人伪装的部分,变动现场中也可能有犯罪嫌疑人伪装的部分。这类现场的特点是真相与假象并存,真相往往被假象所掩盖。但是,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伪装,伪装的程度怎样,案件的发生总是真实的,犯罪现场总是客观存在的。对这类案件现场的勘查,主要应解决一个“去伪存真”的问题。要善于从现场上发现种种反常情况,只要认真观察推究这些反常情况及矛盾现象,就不难识破犯罪嫌疑人的阴谋。

(三)伪造现场

伪造现场,又称假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假犯罪现场。这类现场不能反映案件的存在,当事人陈述的“案情”纯属虚构,现场是为了印证虚构的案情布置出来的。例如,行为人故意伪造被抢或被盗的现场,掩盖自己的贪污罪行;为骗取政治荣誉故意将自伤伪造成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或被他人伤害;还有的为掩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谎报被人强奸并制造假现场;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采取哪种方法设置假现场,客观上都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没有犯罪事实的现场即属于伪造的犯罪现场。假现场必然假象甚多,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鉴别真伪,揭露制造假现场的真相。

此外,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对犯罪现场还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例如,根据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分为室外现场、野外现场、室内现场;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抢劫现场、爆炸现场、重大责任事故现场、制假现场、交通肇事现场等;按照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或发现的先后顺序,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按照犯罪阶段的不同,分为预谋准备现场、实施作案现场、逃避侦查打击现场等。以上各种分类,有助于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开阔视野,全面考虑,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便针对现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勘验方法。

第一章 课后拓展

【注释】

[1]为表述方便,本书中涉及的我国法律直接使用简称,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全书统一,不再赘述。

[2]本教材所称的“犯罪分子”是沿袭早期侦查学理论研究中的原称谓,自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被追诉人审前“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侦查学的教材中对刑事被追诉人一般都称为“犯罪分子”。(www.xing528.com)

[3]邢金祥、阎长庆、韩志人:《刑事侦查》,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刑事侦查教研室1982年讲义,第26~27页;刘泽贵、邹明理:《刑事侦查学讲义》,西南政法学院刑事侦查教研室1981年讲义,第5~6页。

[4]徐立根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5]解衡主编:《刑事犯罪现场勘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6]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7][苏]A.И.温别尔格、C.П.米特尔采夫主编:《犯罪对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0页。

[8][瑞典]阿恩·斯文森、奥托·温德尔,[美]巴里·A.J.费希尔:《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冯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9][加]S.S.克里希南:《现代犯罪侦查导论》,眉生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75页。

[10]沙贵君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11]王国民、任克勤:《现代犯罪现场勘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2]张玉洁主编:《犯罪现场勘查》,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3]公安部教育局编:《刑事侦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14]公安部教育局编:《刑事侦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15]既包括形象痕迹,也包括电子痕迹和意识痕迹。

[16]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17]管光承主编:《现场勘查》,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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